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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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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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场所,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二、以下场所,不能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鉴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应的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等指标放大,故对于汽车库来讲,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GB50067-2014/6.0.2)
考虑到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仅建筑规模小、建筑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灾蔓延更快,故本规范不允许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5.5.9)
三、非汽车库专用的设备用房,不能利用通向汽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汽车库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GB50067-2014/6.0.2),以此为据,非汽车库专用的设备用房,当然也不能利用通向汽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