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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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设备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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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正文和条文解释
5.1.9正文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5.1.9条文解释
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是灭火系统的“心脏”,汽车库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上述房间不受火势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防火隔墙和楼板将其与相邻部位分隔开。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且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常见的设备用房也应按照本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
二、规范图示
往期链接:
2016-06-17发布 【规范宣贯: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1-4)】
2016-06-17发布【规范宣贯: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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