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复哲
随着摄影器材的普及,摄影越来越成为普通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随之而来的影像作者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也时时见诸报端。
侵犯影像著作权的常见表现
影像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被侵害的常见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未经影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摄影、摄像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摄影、摄像作品当作自己独自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为了名利,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他人的影像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的;歪曲、篡改他人摄影、摄像文字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付酬而未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一般可以不经其同意,除了依法“合理使用”外,均须向影像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素材作为自己作品主要的、实质性的构成内容的;制作、出售以自己的作品假冒、并署上他人姓名的影像作品的;未经影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发行、摄制或者改编、编辑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影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及其他作品的;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摄影图书的;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等等。另外,需要把“依法使用”和“时事新闻”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区别开来。所谓“依法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依法使用”属于法定许可的合理使用,但往往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且不得营利。影像作者现场抓拍的摄影、摄像作品与文字记述、阐释,属于时事新闻报道,不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行为的范围,也不构成侵犯被摄影人的肖像权。
怎样维护影像著作权不受侵害
当影像作者的著作权被侵犯的时候,一般可以采取哪些对策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首先,需要确定遭受侵权损害的事实。要搜集并固定受侵害的证据材料,弄清楚受损害的后果及受损程度,该侵权行为与受损害结果应当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损害程度包括:遭受不良影响的范围,受损害时间长短、地域的广狭、经济损失的多寡,侵权行为人违法使用的范围、发行数量的多少,违法牟利的具体数额,等等。
其次,根据遭受侵权损害的事实,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侵权的主体是“谁”。即: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
再次,确定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文前述的常见摄影侵权行为中,有些是民事、行政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些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罪,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影像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应承担的不同责任,采用不同的方法解决。如果是民事侵权,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法解决;如果是行政侵权,被侵害人可以向县级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请求他们依法进行处理;如果是刑事上的侵权犯罪行为,被侵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侵害人能够获取的赔偿标准为:被侵害人遭受损失的实际数额,再加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者是侵害人违法所得的实际数额。
关于肖像权的几个问题
有一些影友提出了肖像权问题不好把握的问题,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有时也很难界定。针对影友们提出的这两个问题,现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笔者分析如下,供影友们参考。
影友们经常会在公共场所抓拍一些人物照片,比如:时装摄影、舞台摄影、体育摄影、纪实摄影等,或者在名人和其他知名人士的演讲活动中,拍摄的含有人物肖像的照片,怎样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呢?这就要根据影友们使用该照片的目的来区别。假如我们把所拍摄的照片当作新闻照片在媒体上发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不构成侵犯被摄者的肖像权;假如我们所拍的照片用于介绍某种商品和人,如婚纱、汽车或某位演员、运动员、名人的成就以及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等,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也不构成侵犯被摄人的肖像权;假如我们所抓拍的人物照片只是用作个人欣赏、学习研究和提高拍摄技术,这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的许可范围,更不构成侵犯被摄人的肖像权。
如果摄影人以营利为目的,把所拍含有人物肖像的照片大量复制,或者刻录成光盘,或者出版用来牟利的摄影书集籍,并实施获酬发行、出售、展销等行为,又事先未经过肖像权人许可,这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都是侵犯了被摄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侵权人则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民事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的肖像权人并没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这是他们放弃了维权。另外,影友们千万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在摄影作品中不得故意丑化被拍摄的自然人,以免产生麻烦;二是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其肖像,则必须经过权利人——肖像权人的同意,并且以订立书面许可协议(合同)或者采取索要书面《肖像使用授权书》等书面形式为宜。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是现行法律概括式的规定和禁止性的规范。很显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由两个构成要件组成:一是使用其肖像是否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使用其肖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影像作者(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他人肖像的时候,必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以后再使用,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以后,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是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范围以内,使用人都获得了合法的使用权,即使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了。这种情况既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我国是签约国),同时,这也属于一种“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依据这项原则,当事人可以“有约依约,无约依法”地从事某一些或者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活动,自觉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自己的民事行为。
因此,是否经过他人同意以“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其肖像,就构成了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分界线,也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