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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思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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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课堂行为管理理论之五:德雷克斯理论

(2007-08-10 16:49:07)
分类: 美国教育
    德雷克斯理论是著名心理学家、行为学家鲁道夫"德雷克斯(RDreikurs)于本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发展学生的自我纪律,教育学生对其自身的行为负责。德雷克斯理论以四个主要思想为基础:第一,学生必须知道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二,学生必须形成自草,同时学会尊重他人;第三,团体成员有责任影响其他个体成员来使其有适当的表现;第四,学生有责任了解正当行为规则及不正当行为的自然后果。

    德雷克斯认为,所有学生的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基本目的,学生总想获得认可,其行为也倾向于达到达一目的。学生出现行为不当,主要是为了追求某种目的,或者是因为某种错误的目的。错误的目的主要有四种:一是寻求注意;二是寻求权力;三是寻求对他人报复;四是寻求独立的愿望。学生表现出这些违反常规的行为,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力做出必要的个人调节以适应在个人间结构平等的团体中共存的需要。这种无能表现是由于学生早期家庭生活中出现的自尊问题而造成的。

    在德雷克斯看来,教师的主要作用在于分析一个特定学生的不良品行,然后以个人谈话的方式让学生明确,并帮助学生理解他自身行为背后的目的,而且还应告诉学生,并让学生体验其不良品行的自然后果。通过自然后果,教会学生评估情境、做出负责的选择和从经验中学习。教师亦应该鼓励学生,并帮助其建立期望行为的规则及列出不良行为的后果,鼓励学生做出良好行为的承诺。群体控制就在于,那些自然的令人不愉快的后果总是不良行为的结果,因而教师不应处理惩罚本身。

    德雷克斯等人提出区分自然后果和惩罚的五个准则:()自然后果表达的是社会秩序而不是人的事实,它产生于违反某种被接受的社会规则;惩罚表达的是个人权威的一种权力。()自然后果同不良行为具有一种逻辑关系,学生看到的是不良行为同其后果之间的关系;惩罚不具有这种直接的逻辑关系。()自然后果不涉及道德评价因素,学生的不良行为被视为一种错误,但不等同于罪恶;惩罚不可避免地涉及道德评价。()自然后果只是同下一步将要发生的事情有关,例重于未来;惩罚则是针对过去。()自然后果伴随着一种友好姿态,教师应尽力使自己摆脱后果;惩罚通常伴随着公开的或隐含的恼怒。

    德雷克斯还认为,教师应能分析学生的团体行为以及确定促动如此行为的目标。此外,还应具有一些必要时帮助学生理解其目标以改变行为的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而这种复杂的分析与交流需要的技巧常来自大量的实践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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