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夜浑源山村奸情命案
(2023-09-08 12:55:51)| 分类: 自传体博文 |
黑夜浑源山村奸情命案
同检刑诉(2003)第15号指控:“2002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马六宝与其兄马三宝先后去到住在浑源县城的姐姐家。三人闲谈中谈到怀疑马六宝妻子冯桂兰与被害人黄铁虎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马六宝怕其不在家时二人再通奸,要求其姐夫用车送其回家。……马六宝进家发现其妻子与未穿下衣的黄铁虎在家中,马六宝与随后进来的马四宝用拳、脚、铁火柱及木棒对黄进行殴打,马六宝并对黄捆绑、拘禁,致黄于次日死亡。”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马六宝的委托,并受北京市欧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马六宝提供辩护。
出庭前,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进行了相关调查,会见并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六宝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受害人黄铁虎有过错
黄铁虎道德败坏,长期占奸被告人马六宝的妻子冯桂兰,并于2002年11月27日晚在被告人家中与其妻发生不正当关系时被马六宝当场抓住。奸情的当场败露无疑对本案的发生起了导火线的作用。原来,黄铁虎与马六宝妻子通奸的事早已被人察觉,在村中影响很坏。去年夏的一天,黄铁虎听人议论这事,不但不思悔改,相反却怀疑是被告人的一个亲戚说的,竟闹上门去打架。由此可见黄铁虎在磨石沟村是多么霸道。乱搞人家媳妇,是一种极不道德行为,尤其在乡村,人见人恨,就连黄铁虎的父亲黄永贵也深恶该儿子的不道德行为。就在出事的当天晚上,其父被人叫到马六宝家见到黄铁虎后就骂:“二挨刀的,爷说过你吗?”又对其他人说:“哼,就他那个人,我不管他。”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黄铁虎占奸他人妻子,不但断送了自己的性命,而且毁了被告人马六宝的一家。出事后,被告人马六宝自己身陷囹圄,其妻跑了,家中留下两个无人照看的小孩。所有这些,难道不与黄铁虎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吗?!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黄铁虎不占奸人家媳妇,假如奸情不是当场败露引发短兵相接,一个一贯辛勤劳动,养家糊口的厚道农民,今天会站在这儿的被告席上吗?
辩护人认为,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把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加以阐述,希望法庭量刑时注意这一情节。
二、被告人马六宝是个本份老实的农民,案发前无前科
被告马六宝当过兵,复员回乡后安心务农,从不与人争吵耍横,村里人都反映他是个老实人。正因为他平时老实巴交,一但受到妻子被人宿奸的刺激,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就容易发生过火行为,就像俗话说的,兔子急了还咬人。所以,在当晚,被告人从县城弹完棉花回家后,发现未穿下衣的黄铁虎藏在不住人的东房,一下子激愤得失去理智,操起铁火柱及木棒与裸腿空拳的黄铁虎展开打斗。黄铁虎因手无工具,在打击了被告人几拳后就被打翻在地。随后,被告人马六宝又对黄铁虎进行了殴打、捆绑。孤立的看,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令人发指;但是,被告人的行为与那些寻衅斗殴,无故伤害他人的犯罪分子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要小,危害社会程度相对要低。请审判长、审判员对这点给予考虑。
三、受害人黄铁虎之死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并非由于被殴打捆绑直接所致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六宝用“铁火柱及木棒对黄进行殴打”,“并对黄捆绑、拘禁,致黄于次日中午死亡”。辩护人认为,分析黄铁虎死亡原因时,以下两点应当考虑到:
1、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黄铁虎本身患有多种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一个内在因素。2002年同公刑技尸检字第40号《尸体检验报告》认定:黄患有“脑水肿、肺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间质性肝炎”。黄本身存在的这些疾病,在导致其死亡中所起的作用是被告人马六宝所不能预见的。
2、冻、渴是导致黄死亡的一个重要间接因素。当时天气严寒,东屋又没有生火,而黄下穿裤衩,上穿毛线衣,十多个小时的冻、渴,使本身患有多种疾病的黄铁虎出乎被告人的预料而死亡。
以上两点导致黄死亡的原因,可以从《尸体检验报告》分析结论中得到印证:黄虽然“全身多处损伤,未见有独立的致命性损伤”。
辩护人之所以提请法庭注意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导致黄的死亡,是表明这与那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或者将人活活打死的残忍行为相比,被告人马六宝的主观恶性相对要小。
四、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马六宝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并非无故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而是被中华民族文化积淀形成的“夺妻之恨”的潜意识所刺激而导致对黄的殴打捆绑行为。被告人马六宝是个法盲,他重视了传统的道德评价,忽视了法律的尊严,从而跌入刑法的“雷区”。当黄死亡后,被告人马六宝既后怕又后悔,这说明这种后果不仅不是其所追求的,反而是要避免的。当发生黄死亡的后果后,被告人果断抱着“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心理,不逃避法律的制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他曾说:“黄铁虎欺负我媳妇,我本是一个受害人。由于我不懂法,自己反走上了犯罪道路。我现在挺后悔的。请求法官从宽处理。”《起诉书》也明确指出这一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马六宝作案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也就是说,“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即将结束本辩护的时候,辩护人在这里对黄铁虎的家人遭此不幸深表同情;同时也对被告人马六宝无人照看的两个小孩(其妻跑了)表示担忧。本月17日,辩护人去磨石沟村了解情况。一进马六宝家,只见院内枯草过膝,乱石生寒;三间泥房人去屋空,蛛网尘封。回来的路上,村民指点,黄铁虎就埋在那山脚下。真是一桩案子,害了两个家庭。孰是孰非,道德自有评判,法律自有公断。
辩护人感到,该案公开审判,对我们来说,也是一堂生动的道德教育课和法制教育课。被告人马六宝和受害人黄铁虎可以说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黄铁虎违反道德害人在先,马六宝触犯刑律害人在后。通过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当前在农村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开展普法宣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从根本上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六宝的犯罪行为是由受害人黄铁虎的过错引起的;马六宝原本是个老实本份的农民,无前科;受害人黄铁虎之死是由多种因素造成,并非由被告人直接伤害所致;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上述表明,被告人马六宝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一般案犯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要小,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对要浅,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这说明被告人马六宝易于接受改造,容易重新做人。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上述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整体上综合考量,对被告人马六宝予以从轻处罚。
谢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同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六宝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由于被害人黄铁虎与被告人妻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引发本案,被害人的行为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马六宝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黄铁虎的死亡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并非由于殴打捆绑直接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六宝用铁火柱、木棒在被害人身上长时间多次殴打,致被害人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黄铁虎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被告人马六宝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六宝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马六宝有自首情节及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故对被告人马六宝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六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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