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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 用手机传答案
8日晚上,被开除学生王军(化名)给记者讲述了他舞弊的整个过程。王军说,他是景德镇陶瓷学院大二学生,考试前,他的一个同学悄悄地对他说,如果他有需要,考试时可以用手机传答案给他,因为该同学已从一陌生男子那买了份答案。
在6月17日的英语四级考试中,当他偷抄手机上的答案时,被监考老师抓了个正着,但令他哭笑不得的是,他这次抄到的答案正确率竟然还不到10%。
记者了解到,在这次被开除的27名舞弊生中不乏有“特殊人”。9日,记者见到了何香(化名),看上去她是一个比较文静的女孩子。何香说,她觉得自己被开除非常无辜,理由有二:第一,她虽然带了小灵通进考场,但是小灵通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虽然答案发到了她小灵通里,可她没有看;第二,在之前的四级考试中,她已考到了410分,而以前学校规定到420分才合格,可没想到现在作了调整,达到400分就算合格了,等于说她根本不需要参加这次考试。
●前途迷茫 “我们将何去何从?”
听说记者采访此事,许多“被开”学生给记者发来短信,短信中他们表达出的共同心声是:“我要继续读书,希望学校能给我们一次机会。”河北的朱山(化名)致电记者说,他现在不知道如何是好,10年的读书生涯没想到就此了结,就连毕业证都没有拿到,太可惜了。有不少学生家长在知道此事后跑到学校来求情,希望学校给其孩子一次机会。采访中,这些学生表示学校的处罚太严厉了。谈到将来有何打算时,有的说会去读自考,有的说会去读成教,但更多的是表现出一脸茫然。“我们将何去何从?”
●欲讨说法 10名学生联合请律师
在27人中,王猛(化名)是法学专业的,在接到学校开除他的通知后,他感觉到学校的做法有些不妥的地方。王猛说,他们这些人在考完后,都被通知到学校办公室一间房子里,随后,有老师让他们写下事情经过,而且要按照老师的要求写,之后学校也没有听取他们的申辩就作出了开除的决定。于是,他就找到其他一些被开除的学生,经过商量,最后共有10人出钱联合请律师代理申诉,申诉不行,就准备把母校推上被告席。“状告母校不是我们的本来意愿,我们只是要求学生在人格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得到实现。”王猛说。记者从律师那里了解到,律师已经代替他们向学校申诉,但被驳回。现在,他们已向省教育厅提交了申诉材料,如果还被驳回,他们就决定走法律途径。
●校方看法 为学生自毁前程感到惋惜
记者从学校6月22日出具的两份文件材料中得知,这次事件被校方共开除了27名学生。在两份文件结尾部分都写有有“为严肃考风考纪,教育学生本人及广大学生,根据《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行为管理规定》第38条之规定,经2006年6月21日校务会议研究讨论,并报请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日,记者来到该校院党委办公室欲就此事进行采访,该办公室的黄主任称不清楚此事而没接受采访。
据了解,此事被媒体公布之后,该学校党委办公室一负责人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此,校方虽然对这些学生自毁前程的行为感到十分惋惜,但经学院校务会议研究讨论后,仍决定开除这27名舞弊学生的学籍。”
●代理律师 学校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
就此事,10名学生的代理律师华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志华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特别要注意两个词语,“严重”、“可以”。而在本事件中,27名学生不可能全都存在情节严重的。有代考的,有使用手机作弊的,而使用手机作弊的也是千差万别,有的没有作弊内容,有的有内容但没有付诸行动。如果是没有作弊行为的,连行为都没有,怎么称得上严重?因此,学校在处理此事时,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这是实体违法。
从程序上讲,按照程序可适用开除学籍相关法规的,也只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因为学籍管理是国家行政行为。而此事中,该校适用的是校规。《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管理规定》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而此事中,据学生普遍地反映是学校没有给学生申辩也没有告知学生可以去申诉,而且召开的只是“校务会议”,而非“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因此,此事学校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违法。
教育学家:学校开除学生应当慎重
江西师范大学某教授认为,考试作弊违反公平原则,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表明学生试图用不诚实手段获得本不属于自己的成绩,从这个角度上讲,这种行为应受到严厉处分。但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学生的命运可能由此发生巨大转折。因此,处理这类事情时,学校一定要慎重,要证据充分,对于申诉和抗辩学生的权益应该是要做到应有的尊重和对待。
法律争议:法院是否可以立案?
在谈到就此事法院是否立案时,国风律师事务所高正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前,对于学生不服学校开除而起诉,决定权在于法院是否该受理。而法院是可以以学校是事业单位,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但他个人认为,法院应该作为行政诉讼而立案,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有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虽然不具备行政机关主体资格,但法律却赋予了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为发生纠纷,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对于这些学生能否还去上学?最终结果又将如何,我们会继续予以关注!
!(陈华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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