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长生生物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此前,在对该公司开展飞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众所周知,狂犬病的致死率几近100%。一旦有人被病犬所咬,能否及时注射疫苗至关重要。也不仅仅是狂犬病疫苗,现代医学体系下的几乎所有疫苗的使用,至少对公众的健康安全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护。易言之,相关疫苗的生产、销售企业背后所担负的不只是企业的发展、利润,更有关于生命、公共安全的责任。
但遗憾的是,一次次,从曾经的“山西疫苗事件”,到之后的“山东疫苗事件”,再到当下长生生物科技的造假疫苗,总是有人铤而走险,置公共健康安全、法制尊严而不顾。对此,笔者以为必须重罚相关企业、责任人。
一方面,从行政监管层面,对于敢于造假、哪怕只是部分生产记录上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仅吊销其相关资质,也要给于顶格的经济处罚,同时,也要给相关责任人设立类似“黑名单”的禁入处罚。让这些敢于造假的人永远禁入疫苗或相关医药领域内的任何生产、销售活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应当主动介入,相关企业、责任人若是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也应当鼓励个人、相关公益组织从消费者、第三方的角度对此类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让那些造假者付出最沉重的经济代价!
粗暴一点说,在包括疫苗在内的所有医药生产销售领域,还有食品生产领域,谁要是敢谋财害命,在法制框架下,就要让其“倾家荡产”,甚至“偿命”。当然,要想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除了重罚,更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严格监管。严格的准入审批、长效的日常监管,还有类似的“飞行检查”等。须知,覆巢之下无完卵,公共安全面前没有谁是例外!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