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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液治病”与“强奸罪”下的众生相

(2012-10-16 09:20:00)
标签:

马林

强奸罪

精液

中国传统医学

广西医科大学

杂谈

分类: 评论

    2010年8月,广西医科大学副教授马林用精液作配方,给一名女患者王娟治疗妇科病,王娟认为马林强奸了她,马林后因涉嫌强奸被捕。2012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娟陈述真实可信,判决马林构成强奸罪,并判处4年有期徒刑。马林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羊城晚报)

    “因为开方的医生是最有名的,以此所用的药引也奇特:冬天的芦根,经霜三年的甘蔗,蟋蟀要原对的,结子的平地木……”正如鲁迅笔下的这段描述,中医的许多做法,一直让人持怀疑,乃至批判的态度。不过,作为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存在且发展了这么多年,在现实生活中,也起了相当的作用。因此,究竟该用怎样的态度来对待中医,其实,需要我们有更多的智慧。不过,马副教授用“精液治病”,并且染上官司,还被判定强奸罪,其间种种,似乎已超越了一个“医学”的范畴。解剖这只“麻雀”,无疑,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一个真实的中国。

    马副教授用“精液治病”,把精液混在其他药物里,并结合经脉按摩与推拿的手法,对相关病症进行处理,实际的疗效怎样,暂且不表。不过,必须明确的是,若马副教授公开以此悬壶济世,至少需要一份合格的行医资格证明。如果,马副教授只是将此“疗法”作为“实验”、“研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还应该明确告知患者,并应得到患者的同意。否则的话,马副教授的行为,重则涉嫌“非法行医”,轻则涉嫌“诈骗”,至少,还是一种极不诚实的行为。

    对那些患者而言,轻信那些所谓的“偏方”、“秘方”、“神医”,这固然是患者病急乱投医的心态使然,但又何尝不是相关知识,乃至常识等的缺乏?又何尝不是对现有医疗体系、医院、医生的一种不信任!

    对卫生主管部门而言,马副教授的这种行为,固然是一种私下行为。但反过来所,类似行为,特别是许多“非法行医”、“医疗诈骗”、“虚假医疗广告”等事件的层出不穷,不正是其失责之处?

    最离谱的司法机关。如果,马副教授的“精液治病”真的不过是一种幌子,不过是以此来实施或者诈骗、或者猥亵妇女的非法目的。但这样的行为,距离“强奸罪”,却还是有着明显的距离。众所周知,“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本案中,即使马副教授是将本人的精液涂抹到女患者的身体里,但这又如何能构成“强奸罪”呢?

    从“精液治病”到“强奸罪”,这的确是一件孤立的个案,不过,在这一事件中,事件的主角,其实可以再现实生活中找到许多对应的群体。“马副教授”,似乎可以代表那些只为“成功”的特殊群体,“患者”则代表了许多无知却又期盼改变的普通大众,“卫生主管部门”所代表的是政府机关,还有“当地法院”所代表的司法机关,在他们的身上,我们很难看到那种人类社会所应该具备的公平、正义之类的共同价值与追求。相反,却是彼此的算计、纵容,是各方利益的极端追求。而这,不正是时下光怪陆离、离奇种种的现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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