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胜诉于网民“诽谤”案,为何让人无法欣喜
(2012-04-25 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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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连友
东安县公安局
郑航
诽谤罪
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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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东安县公安局长郑航、东安县公安民警卿良杯以自诉人的身份状告网民胡连友诽谤,这起广受关注的“官告网民”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胡连友诽谤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向郑航、卿良杯赔礼道歉。(新华网)
比起现实生活中屡屡出现的“跨省”,东安县公安局局长没有直接动用公权力,而是用个人名义自诉,通过司法的途径,将是非曲直交由法院裁决,这当然是一种“进步”。不过,对于郑局长胜诉的消息,相信许多的人也真的无法欣喜。
首先,关于公民的人格、名誉等权利。作为公民的郑航,当然享有、也有权维护这些权利。不过,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即便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针对具体的政府行为、公权力的行使而批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时,哪怕是“过激”的言语,作为公安局长的郑航,在其人格、名誉权的认定及维护,是否也要顾及起码的“行政伦理”,即其人格、名誉权与公民的言论及监督权利相碰撞时,前者是否应当弱于后者?
其次,关于“诽谤罪”。根据刑法,所谓“诽谤罪”,一般是指故意捏造并公开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换句话说,只有被告人具备了故意捏造、传播完全虚构的事实,并严重伤害他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反过来说,如果被告人并未完全虚构事实,而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只是予以“加工”,那么,能否构成本罪,又是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三,关于程序正义。的确,现行刑诉法并没有“异地审理”的明确评判标准,而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也不可能让当地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回避本案。因此,从表面上看,郑局长的起诉、当地法院的受理,完全符合刑诉法的相关程序。不过,作为当地的公安局长,在当地法院提起所谓的刑事自诉,在司法独立精神尚未得到真正贯彻,在行政权力相对强势的今天,这样的审判,真的符合程序正义么?
其实,关于本案,笔者非但没有见过判决书,连胡连友当年在网络上发布的《法盲怎么当上公安局长?郑航使用黑恶残忍手段侵害人权》、《郑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黑保黑控告书》等网帖都未曾看过。没有调查,或许真的不该说太多的话。不过,透过媒体的报道,我们还是可以看到这样的事实:被告胡连友曾分别于1995年因“带头冲击政府机关,被东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2000年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东安县公安局拘留”……
由此可见,胡连友之所以在网络上发帖,并“恶意攻击”郑局长等人,是有前因的,并且是与郑局长等人的工作、所行使的公权力相关。所以,郑局长等人是否起诉胡连友,当地法院又最终作出怎样的判决,不只是郑局长等人的人格、名誉权的维护,还关系到郑局长等人对“行政伦理”的理解,关系到公众言论及监督权的保障,更关系到司法究竟该怎样保证公平、正义!
对照这些,再“孤单单”地看到法院的判决,如此,公安局长的胜诉,我们恐怕真的高兴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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