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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为了谁

(2012-02-16 09:05:40)
标签:

潘辉强

贵溪市

违法犯罪行为

集体利益

财产安全

杂谈

分类: 评论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去年9月自己为救助他人和持刀劫匪搏斗时,被砍伤后仍协助民警抓获劫匪。事后,江西省贵溪市金屯镇政府准备为他申报见义勇为人物荣誉,但政府工作人员却以他曾有犯罪前科为由,表示见义勇为荣誉办不下来。(新京报)
    众所周知,所谓的“见义勇为”,大抵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从这样的定义来看,要构成“见义勇为”,通常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其二、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其三、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江西男子潘辉强在去年9月7日深夜,见到陌生男子抢劫开南杂店的邻居邱金华,拎了根木棍赶来解围,在与劫匪搏斗中,潘辉强的后背、手和胳膊先后被砍伤,鲜血直流。劫匪逃跑后,潘辉强和警察及闻讯赶来的群众一起将歹徒制服。
     保护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其身上多处被砍伤),同抢劫这样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些要素,当然构得上是“见义勇为”!
     但奇怪的是,在当地镇政府为他申报见义勇为人物荣誉时,潘辉强竟然被“涮”了下来。相关的理由,不管是镇政府方面所说的是因为潘辉强有过犯罪前科,还是当地政法委书记所说的“评选过程中还有事迹更为突出的典型,所以潘辉强没有被评上”。恐怕都是让人耻笑,让“见义勇为”这四个字蒙羞!
    “见义勇为”为了谁?一方面,“见义勇为”的行为,固然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也是为了“见义勇为”者内心的善、正义。换句话说,只要有善心、有正义心,人人皆可为“见义勇为”事;另一方面,我们之所以推动“见义勇为”的表彰,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弘扬社会正气。而不是将其作为一项带着计划、指标的政府工作。
   江西贵溪市否认潘辉强的“见义勇为”,若是从其“有过前科”来解释,就意味着当地政府将“见义勇为”的主体狭隘地定位于“没有犯过罪的人”,这显然失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错而能改,善莫大焉”。潘辉强是犯过罪,但他已承担过相应刑责,已重新走回社会。对于他们的善行、义举,我们不应该排斥,而是更多地鼓励!若是用“犯过罪”作为标签,阻断他们与社会荣誉的亲密接触,这对他们是怎样的伤害!也是对见义勇为的伤害!
    若是按照当地政法委书记的解释来看,则是将“见义勇为”分成了三六九等,分成了有指标、有计划的奖励。这显然是对“见义勇为”的曲解。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难道,我们面对突发情况,还要先在内心盘算一下这究竟算是大善、还是小善?难道,见义勇为都必须以生命的代价来交换?
    “见义勇为”为了谁?当地政府应当好好地上上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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