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尊重教师的“一元钱”权利
(2011-09-01 19: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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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
公权力
长沙县教育局
捐赠
习惯成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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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哪怕是捐赠一元钱,都是奉献爱心,都应该值得尊敬。但问题是,哪怕只是捐赠一元钱,也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否则的话,所谓的“爱心”,一定是当事人的“闹心”,甚至是“伤心”……
日前,媒体报道了长沙县教师遭遇“强制捐献”之事。教师们反映,在他们的工资单上有固定的“捐赠”款项,既每日需捐赠一元。对此,长沙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如斯解释,这是上传下达的公务履行,按照文件在执行——“据说是发了文件的,民政局布置到教育局,教育局再布置到各个学校。”
一元钱,在物价高涨的今天,只能买半斤不到的大米,或者买几棵小葱,又或者买一个包子,可能真的算不了什么。但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教师献爱心,则是对教师权利的公然侵犯。
一方面,不顾教师意愿,强行实施所谓的“一日一元捐”,让教师们“被”献爱心。这不仅漠视教师意愿,也违背了慈善事业的宗旨,是给慈善事业抹黑。试想:整日介地从你口袋里强行掏钱,还不告诉你这笔钱详细的用途,长此以往,谁还会认同“慈善”二字?
另一方面,即便是区区的一元钱,也是教师们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相关法律,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但在长沙县这里,只是出一份红头文件,便可以公然地从你口袋里掏钱,这让法治何堪?
一元钱虽小,但一元钱背后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正面而言,这是法治社会最起码的要求。反过来说,如果用一个冠冕的理由,公权力就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哪怕只是些看起来很小、很不起眼的权利,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公权力就可以更随心所欲地侵犯公民稍“大”一点、更“大”一点,直至任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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