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中新网重庆5月10日电)
尽管,从我国立法体系和规则上来看,最高院副院长的讲话并不是什么“立法”活动,也不应该具备实际的效力。但对于一个强调“审判工作既要讲法治也要讲政治”的司法体系而言,张副院长这样的讲话,真的很让人意外,也很难不让人担忧。
刑法上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叫做“罪刑法定”,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换句话说,任何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酒驾驶罪”的规定,其实很清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不论其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就是犯罪,且是既遂犯。就必须受到拘役及罚金的处罚。如果其醉驾行为,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并构成更重的犯罪,就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样的规定,不仅反映了“醉酒驾驶”所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也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更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可以让所有人都很清楚地知道“罪”与“非罪”。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除了可以让公众清楚地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受法律保护。更可以避免司法者暗箱操作,出入人罪,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照刑法条文,再来看张副院长的讲话,这不仅是对现行法律的曲解,也是对法治的亵渎。更容易让人担忧:同样是醉酒驾驶,有人构成犯罪,有人却不够成犯罪。罪与非罪,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执法者的“自由心证”,或者其他的东西……
醉驾若有例外,刑法何以堪?社会真的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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