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已于4月10日结束,行动效果显著,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离深,为大运期间营造全市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打下坚实基础。(深圳新闻网讯)
忽如一夜“*”风来,千人万人分两排。尽管都拥有“人民”的称谓,也生活在同一个国度,更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利,但在“大运会”面前,生活在深圳的人却被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排。一排叫做“正常”,一排叫做“治安高危”。有了区分,自然有不同对待。前者可以共镶盛会,近距离体验“幸福”与“快乐”。而后者,则只能黯然离开。
尽管,深圳警方公开解释了什么是“治安高危人员”,也即所谓的“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甚至,警方还详细列明了哪些人属于“治安高危人员”;也尽管我们可以理解深圳警方安保的压力,但如此公然清理“治安高危人员”,深圳警方还真的欠我们一个法律依据。
无论如何,这些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只是具备潜在危险,并没有实际违法,更不是什么“罪犯”。如果他们确实行为不端,并且警方确实有证据证明他们违法,不管是违反治安处罚法,还是刑法,警方完全可以依法处置。但在他们实施不法之前,他们还应该是清白身。警方何以能如此“清理”?再者,赶他们去外地、或者回乡,就真的消除他们身上的“危险”了?更何况,现有的法律也没有“清理”、“驱离”或类似的处罚方式!
更进一步,这些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而不是什么“低等公民”。他们生活在深圳,究竟违反了国家的哪一条法律规定?凭什么不允许他们生活在深圳?要知道,作为国内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今天的成就,正是经由无数外来人打拼方才成就。
翻开宪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从宪法的角度,“治安高危人员”也是“国家的主人”,也应该享受不受侵犯的“人身自由”。
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深圳警方不能给我们一个正式的法律依据,这样的行为,不仅是伤害那些特殊群体,也是对宪法的亵渎。
从北京奥运会,到上海世博会,到广州的亚运会,再到如今的大运会,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看到类似“清理”行为,明明是盛会,却变成这样的“几家欢乐几家愁”,知道的,是为了安保。不知道的、或者欢乐背后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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