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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官与“南京法官”的区别,在于谁是真的“法治”

(2010-11-14 21:07:37)
标签:

彭宇

南京

万鑫

法治

重庆晚报

杂谈

分类: 评论

    1年前的今天,万州区分水中学初二学生万鑫,赶场途中扶起1名摔倒的老太。不料,老人及其子女竟说他是肇事者,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其父母赔偿。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一审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老人及其子女上诉到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天,老人主动要求撤诉。(重庆晚报11月14日报道)

    见别人摔倒在路边,出于爱心,上前搀扶,伸出援手,却被别人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承担责任。爱心变成“恶行”,这样的悲剧,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当年的“南京法官”审理的“彭宇案”。不过,幸运的是,尽管做好事的万鑫在事隔1年后,依旧未能走出阴影,甚至让自己变得更沉默、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但至少,这回的“重庆法官”还了他公道,没有再让他背上更沉重的“彭宇”包袱——不但爱心被亵渎,甚至还要担负起物质的赔偿责任。

    对此,那些把别人的好心当成“驴肝肺”、亵渎别人爱心的人,当然该受谴责,甚至如许多气愤网友的诅咒之言,也可以加诸其身。但话再说回来,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有。同样的,你不可能指望这个世界上尽是好人,那些心术不正、心地不善,甚至邪恶的人,也同样存在。所以,对于社会而言,更大的意义在于,不是将所有的坏人都改造成好人,更不是消灭所有的坏人。而是有一套完善的规范,奖善惩恶,让好人、善举得到尊重、得到回报!让坏人、恶行得到鞭笞、得到惩罚。

    这样的一套规范,大抵包括了法治、道德、习惯等东西。事实上,人类社会之所以走出蛮荒,之所以有文明的光彩。除了依赖物质社会的进步,科技的繁荣,更多的,便是源自于这些规范。

    但这样的规范,往往是或客观或主观的东西,要变成实践,也离不开人的参与。比如“法治”,“南京法官”所制造的“彭宇案”,尽管也是“司法”行为,但当事法官混帐的逻辑思维,只知道用逻辑错误的推断来认定彭宇有过错,却忽略了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证据原则,显然不是真正的“法治”。相反,“重庆法官”则将案件的审理,回归“司法”本身。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摔倒的老太想要让万鑫承担责,必须证明是万鑫撞倒了她,如果无法举证,她的主张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这样的举证责任,对万鑫而言,是不必自证自己无过错的!

    当“法治”回归“法治”,公平、正义的东西,一定不会离我们很遥远。

    当然,对于万鑫而言,也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就自己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将对方诉诸诉讼,若能如此,司法再还回这样的公义,一切就更加圆满了!至于“南京法官”的“杯具”,也必定只能沦为笑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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