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的消息: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带走时,警察口头留下一句“涉嫌非法经营”。
从以“诽谤罪”抓记者,到以“非法经营罪”抓作家,不得不佩服我们的一些主管者强烈的法治意识。尽管此案的背后,依旧给了公众太多的想象空间,包括地方主管者滥用权力、随意打击报复等。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关于事情的真相,媒体只是透露只言片语,也即谢朝平曾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那本书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是否有其他的内幕,我们尚不知晓。如果匆匆下什么,也恐怕有失偏颇。
不过,时下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这样针对记者、作家的刑事调查,还是有一点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那就是我们的法律本身。
法律只是写在纸头上的东西,要想真正实施,还是离不开人。包括普通公民的守法,也包括司法者的执法等。但一项法律要想得到好的贯彻实施,除了依靠完备的司法体系,对于法律本身,还应该更明确、更具操作性。
换句话说,我们的法律应该规定的更详细、更具体一点。是、或者不是,并没有第三条道路,更不应该有“好象是”、“差不多是”、“又好象不是”等的内容。但回过头来看这些案件,一些地方主管者之所以敢拿鸡毛当令箭,除了权力自大外,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又何尝不是利用一些法律的“漏洞”呢!
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容易理解,“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也可以理解,但“情节严重”呢?有了相关解释,也可以理解,但之后的“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就给司法实践留下了小尾巴!许多地方主管者就是利用这条尾巴,把他们长官的利益上升到了国家利益,于是,出动警力就师出有名了!
这次的“非法经营罪”究竟有着怎样的玄机,我们还只能等待。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当地的主管者不会都像伊春的什么长那样,都是粗人,肯定会将法律的规定研究成“龟腚”,不管是向西、还是向东,都是定好了的!
要想避免这样的事情一再发生,或许,我们真的该好好反思一些法律,还是尽力完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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