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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柔刑松法”

(2010-05-21 20:29:06)
标签:

法律

嫖宿幼女罪

聚众淫乱罪

法官

强奸罪

云南

杂谈

分类: 评论

    首先该承认,写下这样的标题,是受了李银河博士的影响,当南京马教授涉嫌“聚众淫乱”罪的判决尘埃落定,李博士在她的博客上,写下了“最后的严刑峻法”这样的文字。尽管我不赞同李博士的观点,却钦佩于她的执著。

    跟李博士一样,我所要写的也是由下半身的冲动所引发的刑案争议。马教授是“志同道合”地搞“人海战术”,云南富源的杨法官却“单枪匹马”地搞“嫖宿行径”。其实,若真的是嫖娼,除非像马教授一样,召集很多人一起玩“游戏”,一般只是治安案件。但这个杨法官却欲火过旺,竟然“嫖”起了小姑娘。

    根据媒体报道,被杨法官“嫖”的小姑娘,未满十四周岁,尽管混蛋的一审法院大概体育比赛看多了,竟然信骨龄、不信户口簿上的真实年龄,一审判决杨法官无罪。但天网恢恢,到了二审法院,法官终于改判,罪名是“嫖宿幼女罪”。

    李博士把“聚众淫乱罪”称为“最后的严刑峻法”,理由是:“公民出于自愿在隐私场所完全不伤害他人的私下行为,无论多么违反习俗,都不应当动用法律手段来加以管束和惩罚,这是现代社会的共识。”并郑重呼吁:“第一,支持马尧海上诉改判无罪;第二,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取消聚众淫乱罪。”

    那么,在这里,我想把“嫖宿幼女罪”称为“最后的柔刑松法”,理由如下:

    首先,“嫖宿幼女罪”确有其罪,并不是云南法官的原创作品。《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嫖娼行为本身并不犯罪,除了明知自己有性病,或者拉很多人一起嫖,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或者聚众淫乱罪。

    再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管其是否同意——尽管现在的小姑娘早熟的比较多,发育得也比较早,实践的精神更是值得钦佩,但出于保护未成年以及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力,刑法已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四、综合上述的第二点和第三点,这里已经有一个明显的矛盾。即假如嫖娼时,嫖到未成年人,该当何罪。刑法规定了嫖宿幼女罪。但这样的罪名,显然与第三条有冲突,若真正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考虑到未成年人更容易受伤害,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缺乏抵抗能力的现实,那就应该用强奸罪来吸收“嫖宿幼女罪”!

    第四、嫖宿幼女罪的刑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但奸淫幼女有强奸多人、恶劣或其他情节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合来看,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看起来高一点,但在最高量刑上,却远比不上后者严厉。强奸罪可以重至死刑,但嫖宿幼女罪呢,还是有期徒刑!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嫖宿幼女罪”的制定,非但不能很好地保护未成年、惩罚强奸犯罪,甚至还有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减轻他们刑责的可能。就像本案中,凤风显然不是卖淫女,而是被人胁迫进了杨法官的房间。杨法官可能会付钱,但这样的脱了凤风的衣服,行奸淫之事,绝对是一种强奸行为,更何况凤风本身就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所以,我也学着李博士郑重呼吁:“第一,已经是二审了,还是干脆第二吧,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取消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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