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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偷偷卖地”的七宗罪

(2010-04-05 20:55:17)
标签:

房产

法律

合法财产

社会效益

gdp

扬州

杂谈

分类: 评论

    据央视报道,就个人住房来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样的说法形象说明了个人财产不容公权力任意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在江苏扬州,有这样两个小区,业主们买了房好好住着没几年,却突然被告诉说房子马上就要拆了,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即将成为废纸一张。这好好的房子,怎么说拆就要拆?土地使用权证怎么说没就没了?广西新闻网4月5日报道

    新房子盖好了,业主花钱买下,就应该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便现有的法律只是规定了70年的房屋产权,但至少这七十年的时间里,这套房子是完全属于业主私人所有。若非协商后或买卖、或赠予等行为,或按照司法程序判决或拍卖、或抵偿来变更产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损害业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可在江苏扬州,这样的一种被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个人权益,竟然在当地政府所谓的“社会效益”面前,悄然变成了一张“废纸”,当地政府可以在不征得业主的同意之前,也未曾经过任何的司法程序,就可以公然把属于业主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及附属于该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偷偷卖掉”,真不知道这样的“社会效益”是何方神圣,可以公然凌驾于社会法制之上!

    其实,这些年来,围绕着房屋拆迁、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强制拆迁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已经深深刺痛社会公众的心。为此,国务院还特地修改了那部为公众所唾骂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并换了个名目,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过,对于这样一部被亿万国人寄以厚望的新法律,在草案公布之时,笔者曾就该草案,提出过看法,即缺乏标准的七种“公共利益”,还是埋藏着强拆的陷阱。

    果不其然,发生在扬州的这起事件,当地政府甚至连套用“公共利益”的名词都懒得去想,只是规划了一个商业开发计划,就用所谓的“社会效益”这个名词,把属于业主私人所有的土地,“偷偷卖掉”。其实,这样的行为,扬州不是第一个,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只要拿出“公共利益”的尚方宝剑,只要地方政府有逐利的空间,曾经的“强拆”行为还是会不断上演。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政府这般地“偷偷卖地”,压根就不是什么为了“社会效益”,这样地把别人家的东西,随意拿到市场去销售。分明就是一种“明火执仗”的抢夺了。

    许多地方政府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时常喜欢把“社会效益”、“公共利益”拿出来充当门面,还喜欢把这样的行为称呼为“双赢”,或者“多赢”,可只要打过牌的朋友都知道,不同利益放在一个桌面上,绝对不会有什么“双赢”、或“多赢”的说法,只是谁赢得多、谁输的少而已!如果大家都能赢,莫非是把别人的桌子给抬走?抑或是天上会掉“馅饼”?

    事实上,政府这样的“偷偷卖地”,在当前房价高企、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时期,明显地犯下了七宗罪!

    第一、这般地“偷偷卖地”,首当其冲的是别人家的房子,那些刚刚盖了没几年的“新房子”又要被拆掉,跟着再建新的房子,显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浪费行为。都说要搞低碳社会、要搞节约型发展,可这样重复的建设,除了增加所谓的“GDP”数字,实际上浪费了更多的钱财和物力。

    第二、这般地“偷偷卖地”,势必为当前的高房价增加了大的砝码。地方政府通过所谓的“改造”,把更多的人推到了房地产市场上,从而造出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的假象。既然有极大的需求,房价继续高涨,也就“名正言顺”了。

    第三、这般地“偷偷卖地”,是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的公然侵犯。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在未与其协商、交易的前提下,就把别人的东西拿去卖,这与偷拿或明抢别人的财产有什么差异?地方政府可以说是为了“社会效益”,那小偷、强盗也可以说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呢!可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呢?

    第四、这般地“偷偷卖地”,在业主完全不知情也未授权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把别人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拿到土地市场上去“卖”,由政府组织这样明显违法的“买卖”行为,开发商们在知道政府“偷偷卖地”的情况下,还可以有所谓的“成交”,如果这样的行为都可以有效,那合同法里关于“买卖”的条款,规定了又是做什么用呢?开发商在未来的房屋销售过程中,干一些违法的勾当,自然“上行而下效”了。

    第五、这般地“偷偷卖地”,还公然打出为了“社会效益”的名义,说什么“土地招拍挂确实有这种做法,据我了解还不止是一个地方在做。从政府应该来讲呢,以社会效益为主。”是典型的目无法纪的行为,一个没有法治管的政府机关,又怎么可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又怎能去保护人民的利益!

    第六、这般地“偷偷卖地”,其真正动机显然不是为了什么“社会效益”,更多的应该是为地方政府谋求私利益,即土地财政、GDP数字增长、看得见的“政绩”等等,可这样漠视公民权力、这样地侵犯公民权利,显然是对“干群”关系的严重伤害!

    第七、这般“偷偷卖地”,给我们这个社会伤害最深的便是国家“法治”。宪法及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这里,这些房屋显然是业主个人合法的财产,可地方政府说卖就卖了,法律的尊严何在?假如公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都得不到起码的保护与尊重、假如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连地方政府都带头破坏、不予遵守,那我们的法治社会又能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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