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消息:“近年来,由于行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确实是屡见不鲜。一起此类案件中死者的代理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论。”
作为接受过专门法律教育与培训的律师,竟然提出这样的建议,对此,我深感悲哀!不过,更让我恐惧的却是,这样的提议,竟然得到了很多人的强烈支持!据某门户网站所做的调查,竟然有超过85%的人支持这样的提议!如此结果,说是恐怖也不为过!
不可否认,行人乱穿马路,是有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也的确导致了许多严重后果!但是,这种危险和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绝对不是将“行人乱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入罪的理由。
将“行人乱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入罪,就是要将这一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而究竟什么才是犯罪行为呢?我们不妨先来看看犯罪的本质!尽管理论界对于犯罪的本质有着很多的描述,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前者强调犯罪行为必须要违法,后者则强调犯罪行为必须要违反社会伦理规范!
换句话说,把任何违法的行为都定义为犯罪,与把任何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定义为犯罪,都是片面的。
回到“行人乱穿马路”这一行为上,一般理解上,这样的行为好象属于违法行为。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也就是说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马路时,只要确认安全,就可以通过!换言之,行人“乱穿”马路也可以是合法的。只有那些不按照信号灯、不按照指示标志、或者翻越栏杆等“乱穿”马路的行为,才可以是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乱穿”马路的行为,尽管是违法了,但能说这样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尽管社会伦理规范这一概念,并不容易明确界定,但作为一个社会存在的基本准则,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和朴素情感来看,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尽管不妥,但显然也算不上犯罪!
不仅如此,从刑法的价值来看,刑法是为了追求“自由、秩序、正义”,而这种“自由、秩序、正义”并不只是属于个别群体的,而是属于全社会的。从这样的意义上来看,行人“乱穿”马路,尽管影响了机动车的顺利通行、影响其正常的交通秩序,但显然算不上违反整个社会的“自由、秩序、正义”,毕竟,行人也有权利通过马路!不仅如此,从法律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行人通过马路的权利更应受到保护。
如果要是从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看,任何犯罪行为都包含了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性!行人“乱穿”马路,即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但其在主观性上,却显然不具备任何的主观恶性!
除了那些意图自杀或“碰瓷”的外,任何一位“乱穿”马路的行人,都不会愿意和机动车发生碰撞,其主观上都不希望、也不放任任何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如果真的因“乱穿”马路而发生交通事故,那也只能是一种意外事件!
事实上,如果行人乱穿马路而引发交通事故,血肉之躯与钢铁之身相撞,大多很难幸免。换句话说,真的发生了事故,行为人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严重代价,又谈何追究刑事责任呢?
总之,把“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定义为犯罪,明显是不适当的!
但这样一个不适当的建议,却为何引来这么多的支持声呢?
或许,出于两种理由吧!其一、现在人的道德水准在提高,而行人乱穿马路的现象又太多,所以,批评的声音强硬了一点!其二、这些赞成提议的,大多是有车的、或开车的,甚至遭遇过行人“乱穿”马路而造成事故的,因此,才对于行人乱穿马路行为如此“深恶痛绝”,才欲“刑罚”之而后快!
对于前者,我们或许只能一笑了之,毕竟,我们的道德可真的不怎样!真正需要批评的道德缺失的东西太多了!而对于后者,如果因为行人“乱穿”马路,可能影响了你们的“顺畅通行”,或者因为你们遭受过这样的事故,便想到用刑法来惩处对方,这种逻辑实在令人恐怖。
要是按照这样的思维,对于任何损害自己利益、造成自己不便的行为,或者只是明显轻微的违法行为,动辄上纲上线,或者举起刑罚的大棒,那会是怎样的一种景象……
不要忘了,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法是人类社会规范最后的防线。如果轻易地使用,到时候,受伤害的可能就不只是那些“乱穿”马路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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