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在线10月29日报道,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10月30日,网友“辽河鱼”在四川新闻网麻辣论坛、华声论坛、天涯论坛、网易论坛等论坛发帖《“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了》,一时间,点击数十万,网站论坛争相转载,网友积极跟帖。网友更是在人民网等论坛社区展开激烈讨论,“临时性强奸”遂成为网络热门词。
据我估计,看罢这则新闻,广大网友的第一反应就是搜索一下“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个什么概念。结果不难猜测,除了被链接回这则新闻本身之外,基本上是一无所获,而且有心的人们或许还会意外地发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似乎只有有意犯罪(故意犯罪)和无意犯罪(过失犯罪)之分,却没有什么“即兴犯罪”之说。这点,势必会让很多人愤怒并兴奋着,因为这无疑为他们攻击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律本身提供了一个现成的机会。然而我却并不这么看,所谓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概念并不是该法院临时性的凭空捏造(量其也临时捏造不出来),只是针对本案,这一概念确确实实被错用了。
我们拿美国举例。美国各个州对于各项罪名的确立是有严格规定的,比如说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误杀罪等,量刑的标准自然也不同。比如当年在美国轰动一时的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当时的的检察官就因为是提出“一级谋杀罪”的指控还是“二级谋杀罪”的指控而头疼不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如果要起诉辛普森“一级谋杀罪”就必须提出充分证据,不仅要证明嫌疑犯杀了人,还要证明他是预谋杀人,但如果要起诉“二级谋杀罪”,只要证明其一时兴起无法控制杀了人就足够让“罪名成立”了。可见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所指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有同类司法解释可循的,即预谋犯罪和非预谋犯罪的区别。如果这一概念引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去,从道理上说是有利于我国法律精确化和细致化的,这不能说是一件坏事。
估计很多人看到这里就要开骂了,认为我是要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喊冤的,其实不然,我只是想说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概念并非一无是处,而是被法院错用了,因为如果法院真的是以是否预谋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的话,那么的确处,判处二人三年的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我看来,该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什么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处罚为:
1 、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也就是说,本案的焦点根本不在于是否预谋,而在于犯罪事实中描述的二人“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的情节是否构成了轮奸?二人是否是在同一较短时间内处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从判决结果看,两人各背叛入狱三年,说明其罪责相当,也就等于说法院认定了两人都参与强奸并完成强奸的事实,那么显然量刑的范围不应该再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应该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二人既然身为协警,也被认定为是知法犯法,那么量刑显然应该是重而不是从轻,即便是自首并取得当事人谅解,也该两相抵消,何来酌情从轻处理的道理?法院能否说明知法犯法的危害性与自首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悔罪性孰轻孰重?
总之,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律体系完善的工作并非一日之功,与之相关的法律工作者们实在应该在这一过程中表现的更加谨慎,结合实际情况结合对应相应的法理,而不是片面理解,片面判断,最终片面裁定,否则我国的如何彰显公平、伸张正义,老百姓的权益又如何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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