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我市某知名高校计算机专业毕业,在某房地产公司负责网络维护的工程师,因为与网友“分享”154部淫秽影片,收取了50元“劳务费”,前日被江北区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华龙网-重庆晚报
据说,该名工程师被抓获的当天,即4月23日,他就被警方以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拘留。5月26日,杨力被江北区检察院批捕。前日,江北区法院审理后,根据“贩卖100部以上淫秽物品处3年~10年有期徒刑”的法规,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客观地说,法院的判决结果依照刑法来看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可见,依据现成的法律条文,该名工程师因为贩卖154部淫秽影片,触犯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属“情节严重”,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独立的看,该名工程师得到这样的下场似乎并不冤枉,但正如很多人仍会对此持有异议,本案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一定的司法尴尬。
第一、工程师所收取的50元钱到底是意思意思的“劳务费”,还是贩卖淫秽影片的所得?这其实是本案的一个关键,因为这关系着该名工程师究竟是传播淫秽影片,还是贩卖淫秽影片的认定。如果这50元确系不是贩卖淫秽影片所得,那么该名工程师则不属于“情节严重”,甚至有可能还会因为情节较轻而以犯罪处理,而是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有人提出,对比本案,杭州飙车案中造成受害人谭卓死亡的肇事者胡斌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结果很难让人接受,并对司法的公平性提表示质疑。无论是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还是“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上”的角度上都很难说二者应该享有一个同等的刑罚裁量。最直白地说法就是“难道一百多部黄片儿和50元钱还能贵过一条人命么?”在我看来,这的的确确是我国司法量刑的一个尴尬,法律的公平性能否体现与司法的公信力能否树立,除了要看执法者能否排除干扰独立办案外,还要看其结果是否足以服众,至少可以让大多数人予以接受。
随着公众对于相关案件和司法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我相信这样的尴尬会越来越多的表现出来,这势必会加快我国司法建设,然而,留给司法工作者一个很棘手也很现实的问题是,在司法体系与法律条文进一步完善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如何能依照现有的资源给公正一个公平合理的交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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