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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肇事者父母凭啥喊冤?

(2009-07-20 21:41:55)
标签:

法律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飙车

胡斌

杭州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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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杭州7月20日电 (记者 袁爽 柴燕菲) 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此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又在网络之上掀起了一场争议的巨浪,包括死者父母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法院量刑过轻,而之后关于肇事者胡斌的父母同样认为审判结果不公平的报道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记者描述胡斌母亲庭审出来后一直在哭,并对记者说,“太不公平了”之后再也没说什么,而胡斌的爸爸也告诉记者,他现在心情很不好,他们只能听天由命了。

 

    那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究竟公平与否,肇事者及其父母是否有资格喊冤呢?

 

    在我看来,讨论这样的问题首先还是应该以法律为依据,理智客观的分析,不能简单地被情感冲昏理智的头脑,甚至无端地猜忌、造谣。我承认,我们的社会确实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丑恶现象,但不代表一切为官者都是反动派,更不代表我们的社会真的到了无处说理的地步,至少杭州市区西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是合情合理并且合法的,并无失当之处。

 

    第一、检方即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为“交通肇事罪”,那么法院受理这一指控并针对这一指控做出裁决的做法并无问题。

    第二、我不知道记者报道中所说的量刑依据——交通肇事罪:如果没有发生逃逸,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从哪里来的,但显然有误导视听的嫌疑,我仔细的查阅并比对了相关材料,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解释》中明确说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再加上肇事者胡斌可以负担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赔偿,所以说按照法律规定,他的量刑范围本身就应该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该说法院判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是在其适用的量刑范围内最严厉的处罚结果,而并非很多人认为的那样是从轻发落的结果。

    第三,法院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和说明符合法律精神: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一审的判决结果只能说是中规中矩,之所以造成双方都不满意的情况,的确说明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关注。

    第一,很多认为量刑过轻的人把矛头直指法官,并认为这是贪污腐败与权钱交易的结果,我认为这些人的言论无须理会,看热闹说风凉话谁都会,但这根本就不能解决问题。

    第二,记者的报道中存在着一个法律盲点。记者认为本案存在罪名之争,即检方认为是“交通肇事罪”,受害者家长则认为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然而,事实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定是“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却一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交通肇事罪”实际上时“危害公共安全罪”46个罪名中的一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种类而已。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记者在表述上存在问题,即受害者家长所说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驾车撞人”的情况,但此罪必须是“并非为从事交通运输,并且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死伤结果的发生”,因此要认定胡斌是“以危险方法(驾车撞人)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是有困难的,但并非不能成立,我们将它放在第三条里论述。

    第三,此案能否参照“酒后飙车”的案例来进行审判?“酒后飙车”一类的案件中,行为人喝酒后神智不清,还飙车,横冲直撞,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因为酒后驾车形同放任死伤结果的发生。那么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为代表的观点即“客观地分析胡斌的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好、车也很好,可以避免撞死人的事情发生”,从而认定其胡斌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他肯定不希望或放任撞死人这种结果发生是否能取信于人呢?对此,我不以为然,因为按照刘仁文的逻辑,我们同样可以认为酒后驾车的驾驶员对自己的酒量与驾驶技术过于自信而导致死伤结果的发生,在没有科学依据为前提的情况下,很难说过于自信与过于紧张的心理对生理的影响是否低于酒精对生理的影响,所以以此为肇事者胡斌辩解很难令人信服。

    第四,“飙车”在我国系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那么肇事者胡斌的行为是否是知法犯法的行为?从这一点上说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故意”?而在“飙车”行为上的“犯罪故意”是否可以说明其主观上放任死伤结果发生?换言之,在闹市繁华地区,即人流较多的地区,进行“飙车”活动并撞死他人是否已经可以认定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肇事者胡斌当庭否认其案发时存在与同伴飙车的行为同样是本案的焦点,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未对这一问题作出解释,这为检方与受害人提供了上诉空间,其可以要求警方出具相关认定与证明胡斌确系飙车之后进行上诉,一是肇事者胡斌的认罪态度不好,二是其涉嫌作伪证。

    第六,胡斌的辩护律师为了帮当事人减轻刑罚,竟然强调其“在中学期间得到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的奖励”,不知道是不是连胡斌的父母听了都会崩溃,没想到自己找了如此一个视司法如儿戏的律师。人命关天的案子,拿体育比赛出来说事儿是何用意,想达到什么目的?难道说体育好的人在法律面前就要受到优待?

   

    综上所述: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一审判决结果,应该说是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的,并没有辱没司法的公允性。但从中却暴露出我国法律在“飙车罪”上的空白以及“交通肇事罪”量刑问题上所存在的争议和不足。

    对于受害者,我能理解人们为他鸣不平的心情,之前我也曾和朋友以不同的方式向这位素不相识却不幸的年轻人表达着我们的哀痛与惋惜之情,也希望他的父母和亲朋好友能节哀,我们所能做的是尽我们力量不让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而不是把悲痛的情绪转化为愤恨社会的力量。

    而对于肇事者胡斌及其父母所说的不公平,我只能强忍愤怒的说我不以为然,因为在我看来,如果说真的有什么不公平的话,我认为是我们现有的法律还不能让他们体会到受害者及其父母的同等的痛苦,我相信当我们的法律填补了飙车罪的空白,完善了量刑刑罚裁量之后,他们会得到一个更加“不公平”的结果,到那时,也许你们就不会为现在的结果喊冤了。

 

    PS:本文一来是作为一个读过几本法学书籍的小学生想探究一些法律问题,二来是想唤起人们对交通安全问题的重视,三来是借此向受害者表达自己的一份哀思,欢迎有识之士的批评指正。

 

    写在后面的话:非常感谢有这么多朋友关注我的文章,并且批评指教。因为留言不能一一回复的关系,我只好在这里做一些补充。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我是想说明几个问题:

    第一,法院的判决结果客观地说是符合法理的,我们不能因为情感原因就妄加指责和猜忌,更不能偏激地认为开车撞人是一个解决矛盾的好方法,那我们和肇事者胡斌就没有区别了。而就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空白或不合理的地方,这需要司法工作者和我们共同的努力。

    第二,我觉得我们如果真正的尊重受害者的话,不该把他作为一个噱头去宣泄我们心中一些阴暗的东西,在许多替受害者喊冤的人当中有多少是真的为其鸣不平的呢?而又有多少是用受害者的不幸为自己鸣不平的呢?我们的社会的的确确存在着各种各样丑恶的现象,但我不认为社会已经到了令人绝望的地步,人活着是需要那么点儿相信正义与理想的勇气的。

    第三,我觉得肇事者及其父母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而不是到了这一步还要怨天尤人,从法理上讲,我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至少对胡斌来说可能是最“公平”的结果了,我不知道他失去三年的自由来抵消别人失去的生命,他的父母还要认为怎样才公平?在我看来,如果再考虑其他更多的附加因素的话,胡斌所要受的刑罚只会更重,希望胡斌能在服刑期间认认真真地反思自己的过错,能够对得起这个社会。

    第四,我看了朋友们的评论,如果有完整的资料,请将地址一并留下,谢谢了。这里我只解答一位朋友的疑惑。

新浪网友

2009-07-21 16:00:35 [回复] [删除]

你都说喝酒后神智不清,怎么还会酒后驾车的驾驶员对自己的酒量与驾驶技术过于自信?那时候都不能思考了,还能自信地以为吗?

我所说的是他喝酒之前可以认为自己的酒量与驾驶技术没问题。

    第五,对此事我的评论到此为止,不会再发表任何言论,但欢迎每位朋友继续发表观点,我很乐意提供这样一个平台,也感谢你们的批评指正,我不会随意删除你们的评论,是是非非,理不辨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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