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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击周泽:北大不违法!

(2009-07-15 12:44:47)
标签:

教育

周泽

何川洋

录取资格

北大

杂谈

高考

    之前声明不会就北大弃录重庆文科状元一事进行任何评论,如今写这篇文章也并非意在对造假考生何川洋说三道四,而是作为一个对法学感兴趣,并读过几本法学书的小学生,跟周泽律师较较真儿。

 

    附:有关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这个“附”是周律师附在其最新博文后面的,意图很明显,借此说明一个问题,何川洋作为一个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可以看出,周律师只是想借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手法,因为与他之前所列举的法律条纹相比,这一份虽然在数量上取得了里程碑式的成功,但从内容上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新增的法律条例都不适合何川洋,他不是少数民族学生,不是经济困难学生,不是残疾学生,不是本科生,不是毕业生。

 

周律师一直强调三部委的通知是内部行政指导文件,不具备法律依据,系无效行政处罚。但是在这里周律师显然同时在回避这样一个问题,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这当中“经考试合格”的前提十分重要,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在他依法履行其义务的前提下实现的,也就是说何川洋必须是一个考试合格的学生才适用于此条法律。那么何川洋考试到合不合格呢?于是我们发现,问题又绕回到三部委的通知上来。所谓考试合格,就应该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考试规定,那么考生身份造假系无效的何川洋是否能算考试合格呢?这时我们回过头来看三部委所下发的通知便可以一目了然,换句话说,何川洋等同于是经考试未合格的考生,也就不适用于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法律条文。周律师一直故意避开何川洋考试合格的问题不谈,只单一的讨论分数是否达标,使得这一争议从一开始就误入了歧途。

 

何川洋事件到底是不是大人做错事牵连到孩子?周律师对这一问题的说法也很令人信服。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教练为了让体操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而修改其年龄,那么奥委会是不是应该只处罚教练而对运动员不进行任何处罚呢?周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知为何总是将违规与违法混为一谈,这与某些舆论得寸进尺不谋而合。何川洋因为考生资料造假而被北大弃录,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宽容的表现了,因为相关部门并没有细究何川洋到底是不是参与者,换句话说,如果何川洋知情,并直接参与了造假,那么他的问题绝对不会像现在这么简单,现在的处理意见本来就是基于何川洋可能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否则的话,教育部关于考生民族身份造假处理的相关规定根本就没有处罚对象,因为教育部是不可能剥夺考生家长的录取资格的,而考生的民族成分都是可以由父母在考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的,那么所谓“取消录取资格”不就因为没有约束对象成了一纸空文么?这不就形同于一个巨大的真空地带,鼓励家长以身犯险,事后承担么?

 

相关文章:《谁炮制了何川洋“父债子偿”的闹剧?》

          《宽容一个何川洋与宽容三十一个“何川洋”》

          《回击周泽:北大不违法》

          《北大只是做了北大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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