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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糕”执法

(2012-12-05 09:37:43)
标签:

切糕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据媒体报道,12月3日10点21分,@岳阳公安警事在微博发布了一条警情快报:“村民凌某在购买新疆人核桃仁糖果时,因语言沟通不畅造成误会,双方口角导致肢体冲突引发群体殴打事件。事件造成二人轻伤,损坏核桃仁糖果约16万。加损坏的摩托车和受伤人员共计20万。目前@平江公安天岳派出所将凌某刑事拘留,十六名新疆人员财物得到赔偿并被遣返回疆。”该微博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微博中所提到的16万核桃仁糖果就是传说中的切糕,不久岳阳公安警事删除了该微博。

 此博一出,立马火爆,遭到众多网友调侃。吕恩相律师觉得正是这“切糕执法”,反应了中国式执法的一个普遍特点:欺软怕硬,息事宁人。从法律适用角度客观地看待此次警方处理切糕冲突,吕恩相律师以为存在诸多疑问。

 一、凌某涉嫌何种罪名。

  村民凌某被刑拘,不知是涉嫌何种罪名,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毁财?微薄称两人轻伤,如果是两个新疆人受伤,此凌某疑是武林高手。

二、如何定损的问题。

“价值16万元的切糕”是如何确定的?这是按照什么标准确立的,是否有鉴定结论?加损坏的摩托车和受伤人员共计20万,又是如何得出的?

三、既然是互殴,当事双方都该处罚,何以只处理一方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据此,理应斗殴双方都要行政拘留处罚,为何新疆人员没有任何处罚。 

四、发生纠纷的起因究竟为何?

究竟是因语言沟通不畅而“口角”还是“强买强卖”?如果是后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情节还够不上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为何未见处理新疆人员;

五、为何遣返。

   遣返16名新疆人员回疆缺乏法律依据。收容遣送制度已被废除,为何还要遣送人家回新疆。

六、谁给的赔偿。

“十六名新疆人员财物得到赔偿”,谁赔偿的?如果是村民凌某,吕恩相律师觉得赔的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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