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糕”执法
(2012-12-05 09: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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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糕杂谈 |
分类: 时事短评 |
二、如何定损的问题。
“价值16万元的切糕”是如何确定的?这是按照什么标准确立的,是否有鉴定结论?加损坏的摩托车和受伤人员共计20万,又是如何得出的?
三、既然是互殴,当事双方都该处罚,何以只处理一方。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据此,理应斗殴双方都要行政拘留处罚,为何新疆人员没有任何处罚。
四、发生纠纷的起因究竟为何?
究竟是因语言沟通不畅而“口角”还是“强买强卖”?如果是后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情节还够不上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为何未见处理新疆人员;
五、为何遣返。
六、谁给的赔偿。
“十六名新疆人员财物得到赔偿”,谁赔偿的?如果是村民凌某,吕恩相律师觉得赔的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