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安徽庐江县教育局一陈姓公务员12年不在岗,庐江县人社局和教育局竟然在庐江县政府网站上联合发布公告寻找,该公告称“庐江县教育局职工陈某于2000年离开单位,至今未回单位上班,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现按《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限陈某于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返回教育局上班或办理相关手续,如逾期不归将按规定予以开除。”
看到这样的报道,让人啼笑皆非。不知道是无知者无畏呢,还是某些人视“法”如浮云?据公告,陈某于2000年离开单位,据当时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据该条的第四项规定,陈某早该辞退,奈何等到今日,而且还可回来“上班”,此将置国家法律于何地。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公告居然列出《公务员法》的招牌,号称“按《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不知道写公告的人是否看过《公务员法》。其实,该法的第八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法》是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于陈某这种擅自离岗的行为,即使是依据《公务员法》的上列第五项的规定,单位也早该将陈某予以辞退,岂能拖到今日?!
毋容置疑,公务员脱岗12年,有关机关未作任何处理,肯定违法,有关机关和个人一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将置《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于何地?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旷工牛人,不知道是否还在领取工资?如果陈某按时领取工资待遇,那这笔钱应该依法追缴。如果这笔工资没有发放给陈某本人,那去向如何?是否在单位账目上留有合理记载?如果不予说明,很难不让人怀疑有冒名领薪的嫌疑,那岂不是诈骗公家财物,应该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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