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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超时费”违法

(2012-05-14 08:31:16)
标签:

超时费

高速公路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一条微博@欧阳委员:高先生开车时因身体不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只需40元的高速费竟要缴纳385元,堪比三星级酒店了。工作人员称,车辆在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这项规定您知道吗?

   据山东商报报道,有七成网友不知道高速公路还有“超时费”一说,而且更多的网友对所谓的“超时费”提出了质疑。原文参见:(http://wei.sohu.com/20120514/n343092104.shtml?pvid=tc_news&a=&b=男子在高速服务区睡一晚 缴345元超时费)

     看到了这样的消息,博主吕律师感到很诧异,真是中国之大,无奇不有,现对“超时费”做一下简单的法律分析,请各位方家指正。

     车辆驶入高速路,即和高速路之间成立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一、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合同双方对“超时费”没有明确约定。因为据调查,近七成网友不知道“超时费”这一说法,高速路也没有相关告知的内容,计时卡上也没有相关提示。

    二、高速路多以单方通知作为收取“超时费”的依据和理由,这是“霸王条款”,内容无效。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三、据记者调查山东高速客服热线,“工作人员说,高速公路上确实有限时的概念,高速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这项规定主要是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网友们对超时费可能存在误读”。据此,就是说高速公路无论何时都可以提供60公里以上的通行服务,因为“超时费”的限定时间是以60公里作为最低时速计算出来的,那如果高速公路拥堵,低于60公里的通行速度,高速公路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应该据此得到赔偿,可至今为止,谁得到过这样的赔偿?

     四、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讲,“超时费”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事项。”因为,没有任何一个高速公路明确他可以为通行车辆提供车速至少60公里的通行服务,也没有任何高速公路明确规定:车速少于60公里的通行车辆需要收取“超时费”。

     五、如果当天车辆拥堵,所有的车辆都超时,试问这个超时费还收不收?怎么收?还有故障车辆自行维修,超时费如果计算?

     试想,如果疲劳的司机想休息一下,可一想到高昂的“超时费”,司机却不得不铤而走险,限时通过,如此,怎能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国外的做法是高速公路每隔一段距离都会有个Rest Area,专门给疲劳的司机休息用,而且大都是免费的,也不管你呆多久,那是为了驾驶的安全。这一阵子,全国特大交通事故多发,有关管理者应该调整一下思维,不是打击逃费最重要,而是生命安全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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