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新浪博客上看到,北京宋庄画家村的油画家王宏峥被一位裸模以王之作品侵犯其肖像权为由索要50万的故事。看完之后,觉得颇有意思,社会生活真是多姿多彩,远比我辈当初在法学课堂上的“顾客脚踩香蕉皮摔伤商店担责”之类的侵权案例要丰满的多。
裸模,也就是人体模特之一种。据《现代汉语词典》,模特儿是“艺术家用来写生、雕塑的描写对象或参考对象,如人体、实物、模型等”。作为艺术家创作的描写对象或参考对象,裸模对包含其身体形态的艺术家的作品是否还有肖像权?对此问题,试作简要分析。
艺术家花钱雇用裸模,绝非普通的雇佣关系,普通的雇佣关系劳动者处分的主要是自己的劳动力,而人体模特受雇于艺术家,其处分的主要是自己身体的外在形象,即体型和肖像,俗称“卖样儿”。换句话说,艺术家花钱购买的就是裸模的体型、肖像的使用权、制作权。裸模在受雇之时,当然知道她(他)和艺术家之间的交易内容为何,这就表明,裸模已授权给了艺术家制作其肖像、使用其肖像等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就本案而言,如果王画家所言属实,则艺术家在制作、使用裸模的肖像之时,已经裸模本人同意,并支付有相应的报酬,故博主个人认为艺术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就相当于电影制作完毕,演员不能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阻止电影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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