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起诉药家索要20万“遗赠”案技术分析/吕恩相
在网上看了一遍王思宇、张平选、刘小欠起诉药庆卫夫妻索要20万遗赠的起诉状,博主就找到了原告的“死穴”,并据此断定张家这回败诉应该是没什么悬念了。
我不知道是何人起草了这份起诉状,但看其诉状,可谓煞费苦心:首先,他将此案定位为药家鑫之“遗赠”,而不是药庆卫之“赠与”,这样就似乎可以化解当初口口声声“不要带血的钱”到现如今的告状讨钱的尴尬。其次,为了成就他所想象的“遗赠”,他选取了四条药庆卫的微博,以证明药家鑫当初立下遗嘱“遗赠”张家20万,现药家鑫已伏法,条件成就。最后,他陈述了张家不原谅药家鑫的原因和现在药庆卫的经济条件。如此这般一阵慷慨激昂铺陈渲染,似乎于法于情于理,药家都要掏这20万了。
对此,博主不仅不以为然,还觉得此诉状忽视了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将必然导致原告败诉。所谓内行看门道,张家的起诉状中虽多次提到“遗嘱”“遗赠”等概念,可惜的是,诉状的起草者对于“遗赠”案件的关键问题——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却根本就没有进行深入地思考。
在技术分析之前,我先普法,说说啥叫遗嘱继承,啥叫遗赠。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款即为遗嘱继承,第三款即为遗嘱赠与,也就是遗赠。
如果说药家鑫要把其遗产遗赠给张家,只要立份遗嘱即可。那么药庆卫的几条微博算不算药家鑫之“遗嘱”,且听我慢慢道来!
《继承法》第十七条为本案之关键。该条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除此之外,法律再没规定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
唯一和本案沾点边的可能是第五种形式:口头遗嘱。我们能不能据药庆卫的那几条微博而认为那是药家鑫的口头遗嘱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成立“口头遗嘱”的要件非常严格:“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17条)也就是说,想成立口头遗嘱,一要有“危急情况”,二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三是有条件之时要转换形式。
大学生药家鑫如果想立遗嘱赠与张家20万,完全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何以“口头”?在看守所等待审判结果的药家鑫有何“危急情况”而危急到来不及自己书写遗嘱?所以,此“口头遗嘱”的第一个要件实难成立。如果法庭辩论之时,原告可能会诡辩说,药家鑫马上就要执行死刑,应是“危急情况”,那我们就姑且认为药家鑫有“危急情况”吧。
那第二个要件“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能否满足呢?原告如果认为满足就要举证,证明何时何地何人在场见证,这个证据估计原告无法拿出。原告也许还会诡辩:药庆卫不是在微博上口口声声讲“我们”吗,因此就是药庆卫夫妻二人在现场做的见证,这不就满足了?但是,继承法第18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继承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因此药庆卫夫妻作为药家鑫的继承人,根本没有资格做药家鑫“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因此即使药家鑫真有遗赠给张家20万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确实曾向药庆卫夫妻表示过,也因为其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而无效。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此为本案的死穴,一招即致其于死地,无论原告如何努力,终究徒劳。
如此简单!高人们难道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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