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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当然可以不捐

(2011-11-27 11:25:58)
标签:

李庄

杨金柱

吕恩相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刚才在网上溜达,看到了杨金柱律师发布的他要和李庄断交的博文。我仔细看了一遍,大概知道了事情的缘由:原来杨律师准备和湖南大学联合举办律师学院,杨律师准备捐款50万元,据杨律师讲当时李庄也答应捐50万由于湖南大学法学院已经和湖南省律师协会共同成立了一个律师学院,不可能再成立“刑辩律师公益培训学院”,和湖南大学联合的事情就搁浅了。后来杨律师和湖南师大的合作也没谈妥,最后,杨律师好像是自己要申请主办一个刑辩律师公益培训学院”,就问李庄,以前答应的50万还捐不捐,李庄说不捐了。然后杨律师就宣称和李庄断交。 

      二位前辈,吾辈很是仰慕,但至今谁都不认识,故而今天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是没有任何偏向和偏见的,至于是否正确,有待各位评说。

       首先,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赠与合同一般来讲是践成合同,对此,合同法186条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李庄认可的捐款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属于不可撤销的特定用途的捐款,李庄即使当时认捐,在捐款未到位之前可以撤销,这是赠与人的法定权利。

       其次,捐款的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当时杨律师讲的是和湖南大学合作开办律师学院,李庄认捐。现在,杨律师以个人之力申请办学,而不再是和湖南大学合办,条件发生了变化,李庄可以不捐。

       再次,受赠人也没成立。当初,李庄认可的受赠人应是:杨律师准备和湖南大学联合举办的律师学院。杨律师也承诺向其捐50万,可见受赠人不是杨律师本人!后来,这个合作没搞成,从受赠人没成立这个角度讲,李庄也是可以拒绝认捐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个受赠人至今还没明确,更未成立。杨律师自己申请举办的这个律师学院,还没有批复,受赠人还没成立,你要李庄捐款,如果李庄捐了,后来杨律师申请的这个学院没有被批准,那这个捐款捐给谁呢?

     断不断交,是杨律师个人的事情,谁也无权干涉!捐还是不捐,也是李庄的个人权利,谁也不能强迫!

    

    附杨金柱律师声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dv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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