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5日19时,北京警方公布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决定对李双江之子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决定依法对苏楠提请逮捕。据相关报道,公安机关经工作查明:2011年9月6日21时许,李某(男,15岁,北京市人,学生)、苏楠(男,18岁,北京市人,学生)在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西山华府小区附近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9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某、苏楠刑事拘留审查。在审查中,李某、苏楠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另外,警方已决定依法对苏楠提请逮捕。(2011年09月16日02:14北京晨报
郝涛 何欣)
北京警方对李天一的打人行为快速做出处理,也许是为了给广大民意一个畅快的交代,笔者也以为对李天一的违法行为应该作出严肃处理,但是必须依法作出。对于北京警方的该处理结果,笔者不敢苟同。北京警方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笔者认为北京警方该决定是错误的,理由有三。
第一、警方无权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未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这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理,北京警方怎能不经过法院审理就确认李某犯罪?!
第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如果李某已满16周岁,根据现有证据,则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应该没有问题,可关键是李某只有15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上述8种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被李天一所打之人构成重伤,则李天一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则是没问题的。但是,警方以寻衅滋事立案,就凭李天一不满16周岁这一点,无论如何,则李天一都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刑法第17条第四款适用的前提是李天一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现在的事实是李天一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该条款对李天一的这种情况不能适用。
综上,北京警方对李天一的处理决定明显违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82]公发[劳]52号)
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犯罪少年不满十四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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