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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找《关于药家鑫案二审的建议》一文中的错误

(2011-05-17 12:53:51)
标签:

张显

陕西

交通肇事

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

杂谈

分类: 法海探幽

      刚才看了药家鑫案中被害人张妙的代理人张显先生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的文章《关于药家鑫案二审的建议》,读了两段,我很感慨,该文关于药案的证据、案情、程序等法律问题的分析是否到位暂且不论,仅从文字的角度看,该文就让人大跌眼镜,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将法律文书写成这样并公之于众,确实让人扼腕叹息,非常遗“憾”!

    1、该文第一行:“为了彻底查清药家鑫案的问题,我们受害人方愿意积极配合二审公诉方陕西人民检察院相关调查工作。”

  “陕西人民检察院”不知道是哪一家检察院?

    2、“在该案中主要存在的疑点问题和建议如下:”

       “疑点问题”是什么问题,还是什么疑点?

    3、 2011年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药家鑫案办案组相关人员上午通知我” 

       这是什么语法?

    4、“对于药家鑫案的二次交通事故,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审查,所以原定于3月3日开庭,检察院申请延庭。”

     检察院都已经审查起诉到法院了,还要“审查”吗?此处他想表达的意思可能是“补充侦查”。

    5、“实际我们经过调查发现:二次事故应为药家鑫交通肇事逃逸罪,也并非是轻微的交通事故。” 

   张显先生好大的口气,非经法院判决不能宣告任何人有罪,这是法律人的基本常识,可张显先生直接判人有罪。正确的表述为:“......二次事故中药家鑫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6、“二次事故应为药家鑫交通肇事逃逸罪”

    张显先生创造了我国刑法的新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

    7、“二次事故的受人石学鹏及其家人”

     法律术语应是“受害人”。

    8、“郭杜交警中队用警车将病人送往郭杜医院时,由于病情较重而拒绝接收病人”

     此处,个人认为将“病人”改为“伤者”,“病情”改为“伤情”更好!

     9、“死亡定书”

       不应该出现的错别字,应为“死亡鉴定书”!

    10、“为何不给家属检报告?”

     “死”检报告是什么报告?绝对不应该出现的错别字,应为“尸检”报告。

    原文共分为十个问题论述,我粗略地看了前面两个,就发现了上述问题,不知是否正确,还请各位方家指正!因下午还有其它工作安排,我就没时间再看下去了。有纠错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再找找。

    强烈推荐各高校法学院把张显先生的这篇文章作为“法律文书写作”的活教材!

     奇文共欣赏 

     附:张显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9f92340100rxt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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