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河南信阳市光山县泼河镇居民匡元秀在土地庙里供奉县长画像,跪求帮忙讨要医疗费。在天涯论坛中,发帖者“xx100861818”于4月20日凌晨发帖介绍了情况,“2009年大年廿九晚,她女婿无故被人用钢筋棍打断了右腿,此后家徒四壁的老人到处借债,已经花去了医疗费四万多元,现在又要做第二次手术了,但是昂贵的手术费至今没有筹到一分......”又据报道,网帖反映的“凶手打人逍遥法外”一事发生于2010年2月12日(农历腊月廿九)。当天晚8时左右,泼河镇街道居民李某与邻居苏某两家因账目问题发生争吵,另一邻居余家父子前来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因误会,李某的二女婿王雪涛被余家人用铁棍打伤。警方调查后认为,打人者案发时不满16周岁,故依法不能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无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受害人家属则认为,打人者至今没有受到处理,感到十分冤屈。受害人家属还曾经上访。后虽经多方调解,但至今无果。
该贴现身网络后,光山县有关部门,反应迅速,4月21日晚,匡元秀、匡元春代表女婿王雪涛同光山县泼陂河镇政府签订协议。泼陂河镇政府先期垫付王雪涛受伤后一期手术全部医疗费25946元,其二次手术产生的费用待手术后凭正规单据,据实结算。4月22日下午,已成为光山县委书记的文宗锋专程看望了匡元秀老人。匡元秀、匡元春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签字后现场领取了政府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用。
看似非常完美的解决,但是对此事所涉的打人案件,博主尚有疑问:
据网贴称,王雪涛被打断了右腿,如果属实,则王雪涛所受伤害,很可能构成重伤,事发当时,公安部门不知是否做了伤情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重伤的话,即使凶手为警方所称的“案发时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希望当地警方公布王雪涛伤情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而公安机关却未予刑事立案的话,则公安机关涉嫌违法办案;如果鉴定结果为重伤而公安机关却不立案,则公安机关涉嫌徇情枉法。
如果网贴反映“打断右腿”属实,如果报道反映的情况——已经事发一年多了,伤腿不仅没好,还需要做第二次手术——属实的话,则博主认为王雪涛的伤情为重伤的可能性极大,因此,根据光山网发布的光山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第三条“3.对于涉案情况,安排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快速处理。”的要求,光山县有关部门应该依法追究未满16周岁凶手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枉法徇私的责任,只有如此,七旬老人庙里供奉县长之事,才算完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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