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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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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也应该判刑吗?!

(2011-03-11 22:57:32)
标签:

大禹治水

暴力犯罪

计划生育政策

社会危害性

传销活动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据报道,有位做了政协委员的律师同行提了议案,要求将机动车闯红灯的行为入罪,我颇不以为然。犯罪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闯红灯系国人陋习,虽有社会危害,可以加强管理,但不至于需要挥舞刑罚的大棒来解决!如果按照这个逻辑,那随地吐痰也早该入罪了!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提案?我觉得,这反映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理念落后,社会管理水平低下,社会问题解决不了了,该咋办?看看我们习惯使用的杀手锏吧。

    一曰“禁”!

    各位看看目前的很多政策,都能反映这个问题。房价管不住了,怎么办?好办,不让你买房了,没人买了,看你还怎么涨;交通太拥堵了,怎么办?简单,不让你买车了,路上没车了,看你还怎么堵。真是因噎废食,想不出其它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了,干脆一“禁”了之,殊不知,大禹治水还知道一个因势利导,可疏而不可堵,防民之“需”也是甚于防川的,没准到哪一天,老百姓的“需求”一决堤,冲垮一堆泡沫也是很有可能的。

    以前的“禁放令”也是如此。某些人看到了春节燃放鞭炮的一些弊端,又想不出其它好的治理方法,如是乎,一“禁”了之。搞了几年,发现问题一大堆,如是乎,禁改限了,早这么干不就行了,谁让大老爷们太笨,那时候怎么就没想到呢。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一样一样的!

    二曰“刑”!

    什么问题只要稍微严重一点,马上就考虑用“刑”解决,甚至“严打”“重刑”。比如,传销好像不好管了,就立马用“刑”,搞了一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是乎,罪名越来越多,社会秩序却未见好多少。

    现在,我的同行又把闯红灯这个严肃的问题提到了“议罪”日程!如此一来,没准有一天,随地吐痰都会判刑了。

    “禁”和“刑”不是万能的,纵使偶尔会有点效果,也是治标不治本的,关键是要提高管理社会的水平,运用先进的制度和先进的理念,这才是关键。比如,在我国,枪支的管理不可谓不严,可暴力犯罪却不见得少,而在枪支可以自由流通的国家,其暴力犯罪却也不见得比我们多,什么原因,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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