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吕恩相
吕恩相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5,632
  • 关注人气:18,515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不给力的强奸罪

(2011-01-04 19:19:51)
标签:

张华

东北

强奸罪

故意伤害罪

李军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据媒体报道,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张华(化名)今年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看到这个报道,我哭笑不得,这个案例充分表明我国强奸罪的尴尬处境。

    假设一下,如果李军没有受伤,或者受伤但不构成“轻伤”或“重伤”,法院还能判张华何罪呢?

    我国《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知,我国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妇女,不包括男子、阴阳人等,如果强奸少年儿童可能会构成猥亵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强奸成年男子,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将不构成犯罪。这是非常落后的强奸罪。

   第一、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定为“妇女”,表面上似乎是保护妇女,其实质却是歧视妇女。这种规定既是封建思想在作祟,也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其实,强奸是侵犯被害人“性”的决定权,因此,不管侵害了谁的性的决定权,不管他是男人、女人还是两性人、人妖,都应该构成犯罪。

  第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在实践中发生了很多“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例,可现行的强奸罪条款却无法保护成年男性的合法性权利。这这个案子中,又发生了男人强奸男人的案例,如果李军不构成轻伤,那根据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张华的行为岂不是无罪!

    落后的强奸罪,必须通过加快“立法”步伐去解决。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