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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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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的意外收获

(2010-12-24 07:14:07)
标签:

交通运输

杭州

宋体

驾驶机动车

情节恶劣

杂谈

分类: 法海探幽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读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上述修改,我举双手赞成,我相信很多人也是热烈赞成的,因为醉驾猛于虎,近年来危害极大,比如较有影响的孙伟铭案、南京罪驾案、杭州富二代飙车案等等,是近年来公众感受较深和争议较多的事儿。然而,就在举国同顶“醉驾”入罪的形势下,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而理由却让人惊讶。据媒体披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所以对醉驾入罪要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不能这么仓促上马。

估计大家没想到,醉驾入罪不仅能保护公共安全,还能对公务人员饮酒有了一定的约束,真是一箭双雕。不过,立法的过程其实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在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最后通过的情况下,个中变数,谁也不知。现试对该条款的最后通过稿预测一下:

第一种: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种: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种: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四种:删掉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你支持哪一种:

 
醉驾入罪最后通过条款预测最多可选1项
发起时间:2010-12-24 07:00    截止时间:2011-02-24 07:00    投票人数: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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