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罪的意外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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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海探幽 |
对于上述修改,我举双手赞成,我相信很多人也是热烈赞成的,因为醉驾猛于虎,近年来危害极大,比如较有影响的孙伟铭案、南京罪驾案、杭州富二代飙车案等等,是近年来公众感受较深和争议较多的事儿。然而,就在举国同顶“醉驾”入罪的形势下,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而理由却让人惊讶。据媒体披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所以对醉驾入罪要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不能这么仓促上马。
估计大家没想到,醉驾入罪不仅能保护公共安全,还能对公务人员饮酒有了一定的约束,真是一箭双雕。不过,立法的过程其实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在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最后通过的情况下,个中变数,谁也不知。现试对该条款的最后通过稿预测一下:
第一种: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种: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种: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四种:删掉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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