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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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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管法官的行为

(2010-12-15 14:43:45)
标签:

旁听区

法官行为规范

调解

营利性

审判席

杂谈

分类: 法律法规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发布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修订后行为规范共96条,其中包括严禁法官乘警车出入娱乐场所。对违反该规范的人员,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下面是一些具体规定,就我的经验而言,很多法官在工作中存在这些行为:

1、法官应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戴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2、严禁乘警车出入娱乐场所

3、法官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4、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5、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法官要认真审查代理人是否有特别授权,未经特别授权的,可以参与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由当事人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

有调解可能的,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引导调解;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调解。

6、庭审期间不得接打电话:法官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法官要准时出庭,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殊亲密的言行。

7、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同时严禁酒后出庭。

8、法官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9、法官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或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

对法官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不得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对于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10、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

11、退休后不得干预办案。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12、应给喊冤人陈述时间:庭审中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时,法官要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其陈述时间;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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