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吕恩相
吕恩相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5,412
  • 关注人气:18,515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恶意欠薪入罪没有必要

(2010-08-24 11:54:54)
标签:

法律

隐匿财产

工资

公诉

劳动监察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这次刑法修正,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议,拟引入恶意欠薪罪。

  和对危险驾驶入罪的态度不同,我对“恶意欠薪”入罪,是持保留态度的。因为即使是在法律理论上,入罪问题不大,但是在司法实践上,该罪名还是存在诸多问题。

   一、如何判断“恶意”欠薪。

    (一)拖欠工资。拖欠工资多长时间算“恶意”?三个月还是五个月......?虽然单位五个月不发工资,但是员工同意年终一块结算,又该如何?

     (二)克扣工资。如何区分正常扣工资(比如休事假、工作失误等)和“恶意”扣工资?工资克扣到什么样的规模可以构成犯罪,比如是超过应得工资的20%、30%、40%......?有何依据?

    (三)企业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责任人逃匿。这种情况,可以很明确地确定为“恶意欠薪”,可转移和隐匿财产,如果执法机关工作不力,如何查出?查不出来,则既难定罪,也难追回欠薪。

    (四)企业有能力支付工资而拒不支付。这种情况,也可以很明确地确定为“恶意欠薪”,但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也足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劳动监察,比如法院强制执行等。

     二、公诉还是自诉

     对于这个罪名,是设计为公诉还是自诉呢?

     公诉。企业欠薪情况,公安部门如何掌握?如果员工能够容忍单位的欠薪行为,纵使欠薪很严重,公安机关能否立案?

     自诉。员工自诉“恶意欠薪”,似乎很可行。然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明“欠薪”非常容易,可如何证明“恶意”?证据不足,法院又如何判罪?

   由此可见,这个罪名,如果真的进入刑法,在实践中也将问题重重。如果不是“恶意欠薪罪”被“扩大化”,就是在证据难以成立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下,真正的“恶意”亦会轻松逃脱。

    其实,“讨薪难”的关键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执法不力的问题。

    我们不是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法律法规来保障工人的工资权益吗?不是有劳动监察部门维护工人权益、查处企业不法行为吗?为何讨薪还难?说到原因,一个最大的原因是“执法不力”,要么是执法力量不足,要么是执法者偏袒企业,再加上“欠薪原因复杂、情况多样,走法律程序解决,时间长、成本高”,所以非要设“恶意欠薪罪”不可。但问题是,设立“恶意欠薪罪”之后,上述种种就从此一并消失了吗?如果情形依旧,又如何敢说“恶意欠薪罪”不会陷入同样的窘境?其实,如果我们的每项法律都能落到实处,公权力能够尽职尽责而且不被寻租,那么劳动法规中已有的赔偿性条款也是很有威慑力的,当足以解决恶意欠薪问题。

  设立“恶意欠薪罪”,倒不如好好用用“渎职罪”,整治整治那些机关老爷们“行政不作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