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记者欲偷拍郭德刚而被人殴打。此事已被舆论爆炒,郭德纲也被置身于风口浪尖之上。舆论多同情记者,谴责郭德纲。在此,我想探讨一下在新闻实务中越演越烈的偷拍暗访手段是否合法。
对于这个问题,因为现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似乎既没有人武断认为暗访或偷拍偷录全属非法,也没有人主张新闻记者可以无限制使用这种手段,关键问题是如何掌握这个尺度,分清这个界限。
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记者偷拍暗访对揭露社会阴暗面有积极的效果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批评性报道中进行偷拍偷录可能违反了对方的意愿甚至涉及他的隐私,但是也不能认为其违法。因为与保障公众知情权、公共利益和舆论监督权相比,对方的个人利益和个人隐私应该退居次要地位。比如,每年3.15晚会上的黑幕揭露,很多都是记者卧底,偷录偷拍而来。还有就是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里的很多曝光内容,也大多由记者伪装偷拍而来。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有些记者在偷拍暗访活动中的消极表现,甚至有时涉嫌违法。比如有的记者在偷拍过程中侵犯了别人的隐私,被人告上法庭。甚至某些记者以偷拍之名去行敲诈勒索之实。根据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要保护隐私权,因此,偷拍时要注意边界,不能越界。徐迅曾在《偷拍偷录问题法律研究》中提出偷拍偷录五大禁区: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阴私、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我觉得很有道理。
对于郭德纲徒弟打记者一事,很多细节,我不清楚,在此也不多做评论。不过我认为:如果记者是为核实郭德纲是否侵占小区物业公共绿地而去拍摄的,那郭德纲徒弟打人实属不该。但是,如果记者是偷偷摸摸靠近郭宅,想拍郭德纲洗澡,那样挨揍活该,要是换在国外,没准还要挨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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