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奶粉没销毁,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10-07-14 1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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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事短评 |
据中新网7月13日报道,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锐13日指出,“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展问题奶粉清理行动,要求对于查出来的问题乳粉要彻底销毁。从这次青海查处的案件看来,这项工作还要继续加大力度,案件目前还在调查之中。”
7月4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送检的奶粉样品中检验出三聚氰胺超出限量值标准。随后警方查明,在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而原料来自河北。在甘肃和青海发现问题奶粉前几天,吉林省也查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奶粉。
博主记得,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问题奶粉清理行动,要求对于查出来的问题奶粉要彻底销毁。可是,今年2月份,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又开展了为期10天的专项清理活动,清理出大量的2008年没有完全彻底销毁的奶粉,全国总共清理了大概2.5万吨问题奶粉。然而,刚刚几个月后,甘肃青海吉林又有问题奶粉现身!这究竟是为什么?博主认为主因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那么究竟是谁在监督管理问题奶粉的销毁工作?
“陈锐表示,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不具体去清理销毁这些问题乳粉,问题乳粉的清理销毁由相应的监管部门来负责,比如在生产环节是由负责生产环节监管部门来负责具体组织,在流通环节就是由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来具体组织。目前的这个案件仍然在侦办过程当中,各个部门都在积极努力的工作,也有很多进展。全国整顿办将会及时发布案件查办的有关情况。”
不过,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