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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奶粉没销毁,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10-07-14 11:45:44)
标签:

法律

食品安全事故

三鹿奶粉

陈锐

青海

问题奶粉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据中新网7月13日报道,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锐13日指出,“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展问题奶粉清理行动,要求对于查出来的问题乳粉要彻底销毁。从这次青海查处的案件看来,这项工作还要继续加大力度,案件目前还在调查之中。”

7月4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送检的奶粉样品中检验出三聚氰胺超出限量值标准。随后警方查明,在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而原料来自河北。在甘肃和青海发现问题奶粉前几天,吉林省也查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奶粉。

博主记得,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问题奶粉清理行动,要求对于查出来的问题奶粉要彻底销毁可是,今年2月份,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又开展了为期10天的专项清理活动,清理出大量的2008年没有完全彻底销毁的奶粉,全国总共清理了大概2.5万吨问题奶粉。然而,刚刚几个月后,甘肃青海吉林又有问题奶粉现身!这究竟是为什么?博主认为主因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那么究竟是谁在监督管理问题奶粉的销毁工作?

“陈锐表示,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不具体去清理销毁这些问题乳粉,问题乳粉的清理销毁由相应的监管部门来负责,比如在生产环节是由负责生产环节监管部门来负责具体组织,在流通环节就是由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来具体组织。目前的这个案件仍然在侦办过程当中,各个部门都在积极努力的工作,也有很多进展。全国整顿办将会及时发布案件查办的有关情况。”

不过,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

    博主认为:当出现河北三鹿奶粉之类事件后,卫生主管部门应该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问题奶粉”全部销毁,可现在,该“问题奶粉”却又大规模的出现,竟然高达2.5万吨,让人惊讶。明明要销毁的东西,为何又能如此大规模重出江湖,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肯定是主要原因,并给社会带来如此重大的负面影响,完全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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