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侵权责任法》的贯彻实施,最高院于6月30号发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一看这个通知,我很困惑,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个解释,怎么样个“计入”法,如何计算?
理解一:涵盖关系。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被包含进“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里,不再独立计算,该“被扶养人生活费”名存实亡。
理解二:并列关系。被扶养人生活费独立计算,但是却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名义出现,可实现的最大数额是: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和。
理解三:并列加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独立计算,但是却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名义出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覆盖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实现的最大数额是:不能高于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这种理解的客观计算结果和“理解一”的结果一致,但是思维方式不同。
在实践中,当事人和律师估计选择第二种理解的居多,因为这样可以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如果法官理解不同,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6条却明确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据此,在没有这个通知之前,我曾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寿终正寝,可现在这个23号通知,又旧事重提,我们该按何种理解操作,真是你不解释我很清楚,你一解释我倒糊涂了。
究竟该如何操作,最高院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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