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本是一个普通的日子,却因为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开始实施而变得不普通,这些法律规则地实施,将会在很多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博主选几个和我们关系密切的规定向大家介绍一下,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侵权责任法》。
1、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一直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规定,注意几点:
第一、只有侵害人身权益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财产权。从法条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被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是,有一些包含人格利益的物品被损坏是否能够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比如祖宗遗像、长辈遗物、定情之物等物品被毁,是否应该赔偿精神损害,需要司法解释明确。
第二、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有赔偿。至于何为“严重”,需要司法解释明确。
2、网上发帖须谨慎。
侵权责任法法实施后,发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发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不谨慎就会成为侵权责任的被告。因此,我们发论坛上发言都需要慎言,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把好关!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医生滥开检查单将可能违法
近年来,少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为创收乱开检查单,迫使患者作不必要的检查,严重损害患者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国防动员法》。
该法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外,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第四十九条规定:“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两高三部发布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
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均于明天(7月1日)开始实施。
四、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5.7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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