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中小学校真的应派武警守门

(2010-04-30 13:05:05)
标签:

法律

人身安全

惨案

人民警察

未成年人

南平

校园安全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随着世博的临近,昔日安宁的校园却惨案频发:3月23日,福建南平惨案的伤口还在滴血,仅仅一个多月后的4月28日,广东雷州,惨剧又发。紧跟着,4月29日江苏泰兴,又酿惨案。犯罪分子的卑劣罪恶行径,令人发指!看到惨案现场的照片,我不禁泪流满面,扼腕叹息。在福建南平惨案发生后,曾有人问我向学校派驻“驻校警察”的想法怎样,当时我颇不以为然。如今,惨案频发,考虑到广大孩子们的生命安全,矫枉必须过正,我的想法有些变动,个人觉得:未成年人集聚的中小学校不仅要派驻人民警察,甚至还可以派驻人民武装警察,如果学校因没有派驻警察而发生恶性事故,可以追究相关机关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法律理由如下:

    一、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至于如何去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法无明确规定,也无法规定,那么警察当然可以选择驻校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第一、二、七项: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
    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
    (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至于人民警察如何去有效保护“公民人身安全”,那就是警察自己的事了,他们可以选择四处巡查,可以选择驻校,也可以选择分片负责,咱们不管,也管不着,公民只要安全就成。

第二、我不知道学校是不是属于“重要的场所”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如果属于,那么警方就必须要往学校派驻警察了,那是“必须的”。

第三、我不知道学校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或者目标”,我也不知道国家都规定了哪些警卫对象和目标,如果大家觉得有必要,可以提议把学校也列为警卫对象和目标。我们也不要求学校的安保水平达到z n h的安保水准,就是达到普普通通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安保水准就成。

二、未成年人属于特殊群体,国家有特殊保护的必要。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明确要求,因此,即使其它地方不派警察,中小学校也可以根据需要派驻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爱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是国家机关......等等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就是这个具体负责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国家机关,因此,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警察责无旁贷,如果不驻校就可以保证学生人身安全,那警察就没必要驻校,可是,现在惨案发生了,说明警察不驻校就不能保证学生安全了,那你警察为什么不驻校?现在因为你们警察不驻校而导致这个惨剧发生,有关机关和个人应该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参见我的相关博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9415d80100hof8.html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