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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救落水儿童的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

(2009-11-26 10:14:55)
标签:

法律

玩忽职守罪

落水儿童

公共财产

朱苏琴

富阳市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六岁幼童溺水身亡·悲痛母亲泣唤正义(2009-11-25 10:41:29)(转载)

 

     2009年10月7日中午12:39分左右,我女儿张心怡(现年五岁半,出生于2004年3月30日)与一同伴(与我女儿同岁)在浙江省富阳市孙权路和彩虹桥望月弄河边玩耍时不慎落水,当女儿同伴跑来告诉我“姐姐落水”时,我.一名餐馆顾客.厨师及工作人员立即赶到出事地点,不到一分钟就跑到了落水地方,期间这名顾客立即拨打110求助(言明“有落水儿童,需拯救”),厨师则立即下水救人。    

       
     不到五分钟,第一辆警车就到了,没想到下来的民警不下水救人,却拖住我询问“谁是家长”,小孩几岁了”,“电话号码是多少”,“住址哪里”,“还问我掉在哪里”,“确定掉下去了吗”这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我哭着回答说是,求他们赶快下水救我女儿要紧,这些问题等孩子救上来后再跟你说。该民警却坚持说:“这事要叫水警.渔政什么的来处理”,“还说他们来是要先收钱的”我说:“钱没有关系,你先帮我救人”结果他还是站在岸边,无动于衷,还有我小姑妈也再次哀求他们快点下去救人,连围观群众也要求他们下去救人,可他们还是装模作样东逛西逛没有下去救人。这时我们实在没有办法,只能打家人电话求救,等我哥从育才西路赶到出事地点,已经过去十几分钟了,我哥一到立即跳下水去。在五六分钟后找到我女儿,同时又有几位好心的路人跳下水去,一起将我女儿托上岸。在这之前几分钟,又有第二辆警车到现场,将我女儿送往富阳市人民医院急救。经过医院的奋力抢救,终因溺水时间过长,未能幸免于难。  


     我女儿意外溺水身亡是我们全家的不幸,但令人气愤的是这几位民警在到达现场后二十多分钟时间内竟然没有一个下水救人,延误了最宝贵的第一抢救时间。我们老百姓都知道有事就找“110。”警察的职责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苍天哪!身为正义的化身和使者,却冷眼旁观惨剧的发生,让我们老百姓怎么相信110 !恳请领导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给我们一个说法,以告慰我死去还在殡仪馆的爱女,抚慰所有关心爱护她的人们。不要再让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此事绝对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相应责任!希望有正义感的朋友能够帮助转发,溺水儿童的母亲在此泣谢!希望有熟知相关法律的朋友能给以帮助!希望有良知的管理员不要删帖!    悲伤欲绝的母亲:朱苏琴,手机15024482509,籍贯:浙江省富阳市湖源乡新三村山毛坞口56号。身份证号330123197910054146地址:浙江省富阳市彩虹桥望月弄9幢5号   

              

望我的好友们也给我评评理和帮我转发帖!感谢为爱女出力的你们!

 

吕律师评论:又一个鲜活的生命在警察的围观下离开了我们,我们追问:警察为何不救人?

   该警察说:“这事要叫水警.渔政什么的来处理”,“还说他们来是要先收钱的”,完全是无稽之谈。

第一,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警察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当时的落水儿童明显属于公民人身“处于其他为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情况,警察应该立刻救助。

第二,即使人民警察内部确有分工,此种情形归那个警察说的所谓“水警”负责,那也是110的过错。110在接警时应该问清警情内容,然后,把警情转给离事发地点最近的最适当的警种去处理。根据伤心妈妈朱苏琴的描述,“期间这名顾客立即拨打110求助(言明“有落水儿童,需拯救”)”可是110接警后自己派了这帮警察去的,到了现场这帮警察却说这种情形不归他们管,这是什么道理?纵使真的不归他们管,110对此事也应该承担责任。纵使真的不归他们管,再退一步讲,从道德上也应该下水施救,荆州的为救落水少年而献身的三位大学生,他们不是警察,他们为什么却选择了跳水救人!

第三,警察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因玩忽职守造成一人死亡的,就应该立案,富有责任之人就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伤心妈妈朱苏琴的讲述完全属实,上面提到的到现场而不施救的警察就构成玩忽职守罪!

附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摘录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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