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救落水儿童的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
(2009-11-26 1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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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玩忽职守罪落水儿童公共财产朱苏琴富阳市杂谈 |
分类: 时事短评 |
六岁幼童溺水身亡·悲痛母亲泣唤正义(2009-11-25 10:41:29)(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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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律师评论:又一个鲜活的生命在警察的围观下离开了我们,我们追问:警察为何不救人?
第一,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警察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当时的落水儿童明显属于公民人身“处于其他为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情况,警察应该立刻救助。
第二,即使人民警察内部确有分工,此种情形归那个警察说的所谓“水警”负责,那也是110的过错。110在接警时应该问清警情内容,然后,把警情转给离事发地点最近的最适当的警种去处理。根据伤心妈妈朱苏琴的描述,“期间这名顾客立即拨打110求助(言明“有落水儿童,需拯救”)”可是110接警后自己派了这帮警察去的,到了现场这帮警察却说这种情形不归他们管,这是什么道理?纵使真的不归他们管,110对此事也应该承担责任。纵使真的不归他们管,再退一步讲,从道德上也应该下水施救,荆州的为救落水少年而献身的三位大学生,他们不是警察,他们为什么却选择了跳水救人!
第三,警察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因玩忽职守造成一人死亡的,就应该立案,富有责任之人就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伤心妈妈朱苏琴的讲述完全属实,上面提到的到现场而不施救的警察就构成玩忽职守罪!
附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摘录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