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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有罪推定”思维阴魂不散

(2009-10-14 12:30:12)
标签:

法律

有罪推定

司法机关

阴魂不散

梁丽

中国

杂谈

分类: 法海探幽

     2009年10月10日下午2时,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2名民警将一份撤案决定书送达梁丽家中。决定书称:“我局办理的12·9盗窃案,因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落款是“2009年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梁丽签收决定书后,情绪极为激动,“关了我9个多月,现在一纸撤案通知书就算完了?”梁丽对撤案决定书中,仍然把自己称为犯罪嫌疑人非常气愤。据梁丽老公刘建华介绍,这也是自梁丽在深圳同仁妇科医院做完子宫肌瘤手术回家后,第一次情绪出现大的波动。
     案情回放

   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20分左右,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看到垃圾桶附件的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无人看管,遂用放在手推车上将其推至79米外的卫生间处,并对另一清洁工曹万义说捡到纸皮箱一个,要求借曹的地方放一下。曹答应将纸箱放在厕所。其后在吃早餐时,梁丽告诉周围同事,捡到一个纸皮箱。清洁工马银山征得梁丽同意,将纸皮箱打开,取出一包金黄色首饰。梁自己也从箱中拿出部分首饰查看,又拿出一件交给同事韩英到候机楼内珠宝店鉴定。韩咨询之后回复梁丽,与店内所售金饰相同。下午1时30分,梁丽下班,将纸皮箱带回住处。4时许,曹找到梁丽,称有旅客丢失黄金,已报警。二人均未将首饰交出。后警察到梁丽家上门询问,并进行了20分钟劝说,梁丽交出这批黄金首饰。

  所谓专家

   一直关注该案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教授获悉梁丽案有结果之后,接受了本报的专访。她说:“这个案子对所有人都有一种儆戒作用。”屈教授认为,梁丽在法律上是踩钢丝。她说,梁丽的行为是有盗窃嫌疑的,这种做法不值得鼓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是不道德的。这个案子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和社会的广泛讨论之后,对人们起到一种普法的作用,会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法律的标尺,以后大家捡东西的时候就要想清楚,该不该捡了。
     另外,屈教授还认为,该案也给深圳机场做了个警示,机场应该健全相关制度,否则的话,对乘客的财产来说是不安全的,而对清洁工自己来说也是不安全的,随时有犯罪的可能。 

    “这是中国法制进步的具体标志之一。”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赵宝成教授分析,这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一种表现,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事实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当然,对普通百姓来说也是一次普法的宣传。

    吕律师评论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梁丽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第一、不构成盗窃罪。梁是“捡”,主观上既没有“偷”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偷”的行为,只是拾到了别人的遗失物。

     第二、不构成侵占罪。拾到别人的遗失物后,如果拒不返还的话,才构成侵占罪,梁丽在失主第一次催要时,就把原物返还了,根本谈不上“拒不”,那就不构成犯罪,况且,侵占是自诉案件,受害人才有权起诉,相关公检机关岂不是狗咬耗子!

    那为什么会出现梁案这种情况呢?我个人认为,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在作祟。我国刑法早已明确“罪刑法定”原则。梁丽案的案情其实也很简单,为什么在严重超期羁押数月后才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呢?原因无非是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如果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的话,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梁的这种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将其定罪,既然无法定罪,根据“无罪推定”,那就无罪释放,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问题,可司法机关为何迟迟不放人?说到底,还是理念落后。具体办案机关如此,尚不足为怪,可是你再看上述的所谓专家的说法,人家梁丽已经被撤案了,“教授”还说人家有犯罪嫌疑,更有甚者,还有“教授”认为“这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一种表现,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事实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本不该羁押的,却长期超期羁押,教授还说是对人权的尊重,大家评评,这是什么教授?

     真是中国法治的悲哀,中国法学界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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