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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009-07-30 00:08:56)
标签:

法律

交通肇事逃逸

行政拘留

周杰

杂谈

分类: 疑案难案

晨报讯   周杰驾驶无牌照的奔驰车撞翻出租车的事又有了新进展。警方对周杰的行为作出罚款2200元,行政拘留五日,违法行为共计21分的处罚。周杰不服并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处罚,警方已同意暂缓拘留,但其他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仍依法执行。警方根据相关规定,因未悬挂号牌,罚款200元,记6分;因超速行驶,罚款200元,记3分;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罚款18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记12分。最终合并执行为罚款2200元,行政拘留五日,违法行为共记21分。

周杰的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周杰的行为不构成逃逸,对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其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给予罚款1800元、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不服,并申请了暂缓执行拘留处罚,下一步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还在最后的研究之中。

 案件回放

6月2日3时50分左右:
  周杰驾车撞翻一辆出租车,司机、乘客三人受伤,周杰报案后未待警察前来,先行离开现场,交警在后备厢中找到了奔驰车的号牌。此后,警方一直试图与周杰联系,并到周杰住处进行查找,无果。
    6月2日16时:
  周杰到交通队接受处理,称“出事后,感觉身体不舒服,去了医院检查治疗”,同时酒精测试结果为零,此时距事故发生已超12小时。在这12小时里,交警分别用“报警电话”和车辆注册电话与周杰联系,但接电话者都称不是周杰本人。随后,交警又按照车辆登记地址,找到周杰住处,而周杰却没有在家。

吕律师评论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司法界一直没有统一认识,也没有最权威最系统最详细的解释。从现有的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研究来看,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三、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我个人认为,第一种说法不科学,因为在实践中,有受害人家属殴打肇事司机的可能,如果肇事司机为了自身安全而逃离现场,不应该认定为“逃逸”。第二、三两种说法,大同小异,我总结一下就是: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在没有更详细的法律规定对“逃逸”做出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只能靠这个标准来对周杰的行为进行讨论了。

     周杰在警方到来之前确已离开了现场,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现在比较难办的是认定:周杰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周杰的律师表示:“在履行了保护现场、迅速报警、抢救受伤人员”等法定义务后,周杰不是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离开事故现场,因此不构成逃逸。

    而实际情况却是: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没有严重受伤、急需就医等特殊情况下,而且警察马上就到,肇事司机应该在现场等候处理,这是常识,而周杰却没有在现场等待,而是选择离开现场,如果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话,为何要匆匆离开?

    第二、事后,周杰称身体不适,要到医院检查治疗,这或许是一个不错的理由。但是,急需检查治疗的他,离开现场后为什么没有立刻去医院,而是在十多个小时后才去医院?这个问题周杰该如何解释,当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嘛!

    第三、在周杰蒸发的这十多个小时里,交警曾打周杰刚刚报警时使用的电话,接电话者却自称是周杰的朋友。由此可见,周杰知道交警在寻找他,也知道交警在调查交通肇事的相关证据,可周杰就是不现身接受调查,其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还不明显吗?

  综上所述,周杰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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