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我玩人!
(2009-04-16 13: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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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法官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杂谈 |
时间:2009年4月15日下午三点多
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事由:申请人已于 2008年7月16日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大执字第8002号。执行期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08年11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两次于2008年12月1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15万元。然而,截至到2008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只给付了8万元,剩下7万元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二款:“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现申请恢复执行。
要交代的情况:在我们协助被执行人办理完理赔手续后,被执行人于2009年3月27日才将7万元交付法院。申请人于2009年4月8日,才从法院领到该笔钱。故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我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