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又是头痛医头吧?
(2009-02-25 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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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食品安全委员会草案杂谈 |
分类: 时事短评 |
今天四度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我们的思维好象总是,什麽地方出问题,就要就什么事情专门成立一个机构来,好象没有专门机构就解决不了问题。我们不是已经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了吗?这两个单位还不够吗?】
草案还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贷连带责任。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日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此外,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合同的格式条款,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草案明确,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应将余下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草案增加明确,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拒不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份。
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规定,单位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惩。草案还调整了绑架犯罪量刑标准,规定法定刑起刑点为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