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艺术研究院
刘永明)
[摘要]:现代商业影像环境下,商业修图师的职业定位和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就新传播环境下如何界定和维护职业修图师著作权益的问题做一个简要分析,倡议在全社会和业界形成尊重修图师著作权益的风气,以加强对修图师著作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修图师;著作权益;保护
随着后期处理环节在影像创作领域的日渐深化,职业修图师已经成为一个特定的、独立的职业人群。职业修图师也可以称为商业修图师。由于这个群体多数隐藏在创意、摄影师、化妆师等人群的背后,因此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其关注不够,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到职业修图师的权益纠纷和话题日渐增多。如近些年一些摄影奖项由于后期作假等问题,甚至造成了大家对修图师和后期处理创作环节的鄙视和偏见。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业界的注意。本文将就新传播环境下如何界定和维护职业修图师的著作权益这一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倡议在全社会和业界形成尊重修图师的风气,加强对修图师相关权益的保护。
一、现代商业影像环境下修图师的职业定位
修图师是将摄影师所拍摄的照片进行再创作的一个依附性职业,但是这个职业却又有着自己相对的独立性和创造性。而修图师目前职业的现状是:所做与所得不成正比,工作的独立性经常受到干扰,个人地位及职业地位没有被社会尊重,相关著作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首先,影像行业对职业修图师有着大量的需求,修图师的职业性已经客观存在。
新传播环境下的修图师与早期修图师已不能同日而语。受软件和技术所限,早期修图师的工作十分简单,完全算不上独立创作。现如今,后期修图工作内容十分繁复,不仅仅是简单修饰图片而已,完全可以说是对摄影作品的再一次艺术创作:例如将3D、插画等艺术形式加入到作品中,形成一种多元化的图像处理手法。而这已不是普通摄影师能够自我胜任的。
科技让修图师有了无限的拓展性,小到动物毛发,大到太空场景,修图师都可以凭空制作出来,因此后期处理能够实现前期摄影所达不到的各种效果,弥补艺术想象中的不足,是摄影阶段的一种创作延伸。有些摄影门类已经到了离开修图师就不能生存的地步。应该说,修图师工作的应用范围及重要性也完全不同以往,这为修图师的职业化、专门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前提。而现在专业修图师或修图公司的存在、前期摄影师和后期修图师专业分岭的日渐突出,也说明了修图师职业性这一事实。
与此同时,社会和行业对修图师有着大量的需求。在一些影像和创意产业行业,修图师已经成为一个独立职位或岗位。在百度搜索“修图师”,搜索出来的几乎全是招聘修图师的信息。这足以证明行业对修图师需求之旺盛。
其次,修图师职业的独立性、创造性也是客观存在的。
即便是摄影师,在商业影像领域,往往也是上一层次创作主体(比如创意总监)实现创意的一种工具。虽然后期修图师对前期摄影有一定的依附性,但这不能掩盖或否定其职业的独立性和创造性。上面我们提到,这种职业的独立性和创造性是由技术发展所决定的,但另一个方面也是由后期修图师的主体性所决定的。
在商业摄影和创意影像领域,一张照片是否经过修图师处理,两者的效果有着云泥之差。许多视觉效果不是摄影师和前期摄影技术能够达到的,甚至主要是由后期处理独立来完成的。而后期修图人员完全是充满艺术思维的创作个体,在后期完全是一种独立的艺术创作,其创作过程是完全符合艺术创作论的。
第三,现实中,对修图师的这种职业性、独立性和创造性未有充分的尊重、认识和认可。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修图师在影像创作前期缺乏话语权,很少参与前期创意环节的工作,变成了摄影师实现图片某种效果的一种简单工具;二是在实践中,修图师的权益往往由摄影师代表,包括名和利两个方面,比如没有独立著作权、报酬一次性、酬劳可能存在剥削等;三是整个行业不重视后期修图师的工作,一些专业摄影大赛也没有后期处理类的奖项;四是修图师职业人群对自身职业缺乏认同感和自豪感。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修图师的职业性、独立性和创造性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中我们对修图师未有充分的尊重、认识和认可也是客观事实。
二、修图师著作权益和作品属性的界定
要使行业对修图师有充分的尊重、认识和认可,除了对修图师的职业定位有科学的认知之外,还要明确修图师的各项著作权益。但要确定各项著作权益,明确修图师的作品属性则是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讨论修图师的著作权益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首先,对经过后期处理的作品,修图师无疑应被看作是合作作者。我国《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有专门规定。一是将合作作品区分为可分割作品及不可分割作品两类,毫无疑问,影像后期的作品是不可分割作品,修图师与摄影师同时都付出了智力劳动,应属于合作作者,两人合作所做作品应为合作作品。二是《著作权法》规定了合作者共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益:“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修图师是一张合成图片的创作者,其权益出发点在原有图片基础之上他所创作的部分,他对其后期制作部分享有“所有者权益”,并非整张图片。
其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权益分配的原则,规定不可分割作品为“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共同行使,若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又无正当理由,则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三,由于修图师和摄影师的合作关系和图片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应作为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如摄影师的作品参加比赛并得奖金,那么修图师在作品中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可忽略的。否则修图师作为合作作者,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经济权益之外,署名权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三、倡导重视和保护修图师权益
修图师的职业化、专业化是新传播环境下摄影发展的大趋势,只有让修图师这个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才能保证我国商业摄影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修图师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法律上保护修图师的权益,从而达到使修图师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单独的法律条文来维护修图师的著作权益,他们职业的独立性也没有上升到职业资格的高度。我国也少有修图师维权案例。相反,在一些案例中,修图师反而处于侵权人身份中(比如有的修图师在发表一些商业广告作品时,经常会碰到广告主投诉其侵权的现象,因为一些广告主根本不知道有修图师参与后期创作这个存在)。因此,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需要尽快找出修图师与摄影师之间的平衡点,强调修图师于商业图片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在法律上确定修图师参与作品创作的合作属性,加强对修图师著作权益的保护。此外,修图师不仅仅需要利益上的保护,更需要在精神上给予支持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