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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考夫曼的法哲学之一

(2010-03-13 1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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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我们对法哲学的误解

      一提到法哲学,我们顿有高深莫测肃然起敬的感觉,多数学法学的人也对这门学科敬而远之,可见其并非一门深受欢迎的学问。对法哲学的疏远和忽略,不是法哲学的问题,而更多的是传授法理论学的老师的问题,因为他们或许也没摸清法哲学的堂奥便上台授课,其结果不但未能让更多的法学院学生去接近这门学科,反而使更多学生误解了这么学科,并开始排斥这么学科,于是法哲学便离我们远去,于是一种更高贵的思维方式未能在法学院学生中普及开来,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当下法学教育的悲哀!

       但哲学是对根本性问题的追思,其本质上是不可传授的,因此只能言说、探讨和商谈。于是个人的静思和细心的阅读、与他人的谈话和论辩,或许是开启这一学问大门的钥匙,是通往法哲学美妙殿堂的途径。

 

      二、对法哲学的探讨

      对这门学问,我也是门外汉,随着阅读的深入对一些问题有了些认识,在此作翻罗列:

     2.1法哲学是什么?

      用考夫曼的说法,它是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即“法学家问,哲学家答!”

      要认识法哲学,无疑要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学进行比较。法学,也称为法教义学,是以现行的法规则和法秩序为前提和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批判。与法学不同,法哲学是超越体制的立场进行批判,因此其目标是追寻“正确的法”,所以法哲学批判往往是激烈的,如果混淆了法哲学和法学的区分,后果是以其批判当下法秩序,这种破坏性的做法同样是不可取的。体制内批判和体制外批判作为两条平行线展开,试图将体制外的法哲学探讨奉为教条并对现行法秩序进行鞭挞,无疑背离了法哲学的初衷。

 

     2.2法哲学对象和提出的问题

     哲学的对象并非是此种或彼种个别事物,而是联系着的整体,但其又必须在研究具体事物中展开,因此其更多的是探求事物背后之理,发现一种联系和规律性的东西,以达到“超越”具体事物的境界。哲学还应当考虑所处的社会历史情境,不能脱离当下而存在。因为我们本身是置身于这个世界,我们必须对这个世界存在问题寻找此时此刻的妥当的回答。晚近各种法哲学流派不同观点迥异,但它们目标的终极上总是与先前的毫无二致,都是在探求法背后的根本原理,只是从历史情势中不断涌现出新的不同的时代任务,如从17、18世纪盛行的自然法学说到19、20世纪初的极端实证主义,再到20世纪中后期开始的法哲学反思。

     在这里,我们必须了解,法哲学家们如何提出问题探讨问题,因为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的学问,无疑如何问是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倘若人们不了解有关法哲学家如何提出问题来探讨事物,未把握引发有关法哲学家提出特定问题的历史情势,则没有一种哲法学思想是可以理解的。

     问题的回答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便有了哲学的相对主义,于是人们无法就根本问题达成一致。克服相对主义的办法,只能在许多哲学家的共同努力中,即在“商谈”中实现。惟有从千百年来许多人的共同作用角度来理解哲学的人,惟有能从分歧中看到一致的人,方能摆脱相对主义。

 

     2.3 对法哲学的态度

      ——法律科学主义:它是法哲学的安乐死,法学家们醉心于法律科学思维,抛开了哲学的思考方式,所谓的一般法的学说和我们通常接触的法理学,都可归为此类。这是一种粗俗的学问,它或许本能的蒙对一回,但却不知自己在干什么,一般而言,只是平庸的半瓶子醋。

     ——哲学主义:他们不关心特定的法律问题,所回答问题和特定的历史情势毫不相干,因此在此时此刻它们完全不是问题,不具有发问的价值。

     ——企图将任一哲学思想、学说、理论搬到自己领域,即像使用处方一样“应用”哲学,是错误的做法。哲学仅仅研究立于特定时空之场的自认为是根本性的视角、观察方向。任何不假思索、未经批判的接受哲学这一做法,都是对哲学本质的背离!(多深刻啦,人类犯得错还真不少)

 

    2.4哲学和法哲学的根源

     ——哲学有三种主要根源:惊异、怀疑和震撼,对应的哲学三个基本领域:本体论、认识论和存在哲学

 

     2.4.1本体论:

       ——本体论专注于存在,即客体。其特点是对一切存在的奇物奇事表示惊异。人们将去探求为何存在者存在,而无反倒不存在。

       本体论立足于存在信赖之上,它认为存在者外在于我们的思维而存在。本体论关注的是存在而不是意识,一般而言,存在时不可把握的,只有当人尊重蕴藏于存在即自然中的规律时,它才听命于人。这是一种立于存在信赖之上,以客观现实性为导向的哲学,只有在一个井然有序、基础稳固、尤其是充满自信的时代才可能新出现。因而,在一种精神和文化高度发达的时代,本体论成为占据支配地位的哲学思潮。

       【自然法基础】存在本身包含着秩序和建构。人类自身的存在也有固有的法则,这是外在于我们的思维存在。这是自然法思想的基础。惟有从本性上,把法理解成一种外在我们的思维和意志的存在物,惟有不否认法的存在属性,才可能有真正的自然法。除了存在外,自然法别无其他合适的根据。说到底,自然法学说不外是法律本体论,因而,本体论当红之日,就是自然法风光之时。

      自然法之花只是盛开在基本的存在信赖之沃土上,惟有信赖自己、信赖世界的传人,才会皈依自然法。

     

      2.4.2 认识论

      主体哲学的基调是不信任和怀疑。我们不能确定,感觉是否欺骗了我们,我们在认识过程中一再误入歧途。我们的思维也常陷于万劫不复的深渊。什么东西都要经得起怀疑和批判。

      当我们从怀疑如何作探究的场合,世界观将是另一番景象,人们的目光不是对准存在的物,而是思维着的主体。作为本源的不是存在,而是认识,存在被理解成了意识的产物。这意味着哲学不在关注对象和存在,这样一直不再从信赖角度理解存在,而是沉溺于永恒的怀疑之中的哲学,象征着时代的高潮行将逝去,衰落的趋势已现端倪!

     于是,自然法退去,法的独立存在的属性被否定,法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概念,一个由立法者绝对权力创立的实证主义法律的总称而已。时代的灾难也开始降临!

 

      2.4.3存在哲学

       当人被置于此在的边缘状态,存在性震撼侵袭着他。这类情势,人既不能逾越也不能改变,只能依傍它们,人和社会乃至人类,体验着此在的边缘,感悟着自身时刻牵挂着的世界的非定局性:责任、疾病、死亡、战争、瘟疫、文化的毁灭、民族的没落。意识到这种边缘状态,发觉自身软弱无力。

       困境教人思考,假如人能果断应对这种边缘情势,有意义的将自己纳入自己的计划和行动中,并通过自我意识的转变使之完全成为自身的状态,他就能达到真实的存在,达到此在的本真,

      法的领域,也存在存在性的震撼。对法的局限性不完整性以及不可靠性闭眼不见的法学家,盲目沉溺于此种法中,将导致大难临头,这是自然法和实证主义展示给我们的教训。

      诚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惟有在良心上有负疚感的人,惟有那种在其职业生涯中,每一刻同时完全意识到职业的必要性,意识到职业有很大的可疑性的人,才可能是优秀的法学家!

 

     2.4.4 折中的探讨及关联本体论的提出。法不是如同树木和房屋一般的客体,相反,它是一种关系的结构,人们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依存并与物发生联系。这便是关联本体论。关联本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克服,是一种在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中对存在信赖的回归和超越。

 

     参考书目: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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