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破产,谁来立法?
(2014-01-11 1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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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谁来立法?
顾则徐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北大经济国富论坛”上表示,银监会正在酝酿加快推出银行破产条例。企业应该有破产,银行是企业,理应也有破产。但是,银行破产问题涉及几乎所有人的切身利益,而该利益对于储户来说属于重大甚至致命利益,相关的破产立法必须特别谨慎、公开、公正、革新。
中国早在1986年就颁布《破产法(试行)》,自1988年11月正式试行。《破产法(试行)》中“企业”包括银行,但第3条不予宣告破产之第二款规定:“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该款当以保守态度对待,就成了银行不破产条款;当以改革态度对待,则就是银行可以破产条款,但政府应该承担相应债务赔付责任。事实是之后一直采取了保守态度。2006年8月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破产,相应的规定为第134条、第2条。但是,由于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才有资格出面提出破产清算,当该机构采取保守态度,则等于银行不能破产。
总之,中国并非没有银行破产法律,在现有法律下,完全取决于政府是采取保守态度还是改革态度。自1988年11月《破产法(试行)》正式有效至今,事实上并无一家银行破产,甚至连一家农村信用社也没有正式破产过。正在酝酿的银行破产条例如果继续给予保守态度空间,很可能会由于害怕金融风潮而形同废纸。
由于《破产法》第134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等于授予了国务院进行相应具体立法的权力,因此,目前酝酿的银行破产条例国务院有权制定。但是,银行破产条例必须避免部门立法的嫌疑,目前由银监会进行酝酿并对公众发言,并不十分妥当。银监会诚然是国务院直属部级机构,但毕竟不等于国务院,仅仅是个具有行业管理利益的部门而已。由国务院直接出面并对公众发言,邀请金融系统以外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和提供意见,才是更恰当的。
银行破产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向作为债权人的储户进行赔付,其最主要的社会风险也正在这个环节。诚然,作为储户当选择一家银行时,在市场经济之下,理应预见可能发生由于银行倒闭而不能收回资金的商业风险,但是,储户也有努力收回自己资金的权利,即使法律不赋予这种权利,任何人也无法消除储户试图收回资金的心理。因而,银行破产很可能导致发生社会性金融风潮,这是社会和政府的最大风险所在。风险是大是小,涉及因素很多,但相关立法的公开、公正则是基本前提。
法律诚然要求人们遵守,但遵守法律与内心是否认可法律是合理的、理应遵守的,这是两回事情。立法公开、公正,则能使人们最大化从内心接受和服从法律;当人们认为立法不公开、不公正,比如认为银行破产条例属于部门立法,银行破产赔付时照顾、保护的是政府和银行利益时,即使实际赔付已经符合国际通例,在储户失去一定数量资金时,其无法接受的疯狂也将难以自控。银行破产条例的制定,必须预见这一风险。
2014/1/10
发表于2014/1/11《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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