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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惩治敲诈勒索的车匪路霸
顾则徐
山东德州宁津县个体运输户刘胜春被要求交8万元的天价拖车费,几个月后费用飙升到了13万余元。据媒体报道,河北易县近日发布通报,已对发展改革局、交通局6名干部予以警告、免职处分,责令涉及的清障公司停止经营,并处以3万元罚款。我以为该处理尽管有合理处,但回避了刑法,则并不恰当。
之所以说易县这一处理具有合理处,是从行政角度而言。就行政处理而言,易县所通报的处理结果不可谓不恰当。但是,刘胜春易县被索天价拖车费事件的本质并非局限于行政问题,其实质属于刑事犯罪问题,是一个严重的敲诈勒索罪案。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自然人,可以是假冒公务人员者,也可以是真的公务人员,也即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犯罪人不存在是否公务人员的明确区分,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就可以构成罪名。敲诈勒索罪最重要的特征是以恶的方式迫使受害人交出属于自己的财物,令受害人在被威胁、要挟、恫吓之下无奈放弃自己的物权。所谓威胁、要挟、恫吓,并非一定要是暴力的,它们可以是一种对受害人不服从导致的严重后果设计和预计。
刘胜春6月6日事故当时赔偿路政设施损坏100多元,油罐车清洗花费1万元,随即车辆被拖去停车场。一星期后刘胜春被索取各种费用80,400元,刘胜春拒绝支付,但也不能提取自己车辆。半年后,刘胜春又被要求追加5万余元。这一过程中尽管刘胜春没有受到暴力威胁,但关键情节有两个:一,他受到不得提取自己车辆等要挟;二,他受到了不断追加巨额费用的威胁。刘胜春所被索取的巨额费用,并无法规依据,不属于商业交易中的漫天要价,而属于扣取车辆后获取威胁地位的狮子大开口。据此,刘胜春事实上成为了敲诈勒索罪案的受害人。
中国推行市场经济之后,交通运输需求增长迅速,相伴着车匪路霸也泛滥起来。这些年来,以抢劫为特点的暴力型车匪路霸已经得到显著抑制,但是,以敲诈勒索为特点的非暴力型车匪路霸则有蔓延趋势。之所以敲诈勒索没有得到抑制,在于两个混淆:一是将敲诈勒索与经济纠纷相混淆,二是将敲诈勒索与行政执法违法违规相混淆。因此,敲诈勒索在交通运输领域特别是公路交通当中,十分猖狂。易县通报中,当刑法缺位,清障公司仅仅被处以停止经营罚款3万元,这种处罚并没有足够威慑力。一般来说,清障公司只要略加活动,恢复营业并非难事,3万元罚款只要重新找个冤大头随便敲一笔,就轻易捞回来了。
按照2011年5月1日执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以及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系于刘胜春拒绝付款形成敲诈勒索未遂而可以从轻处罚,该案如果执行《刑法》,仍然可以按照3-10年有期徒刑量刑。如果全国都能遵从《刑法》整治交通运输,则目前民愤极大的以敲诈勒索为主要特点的车匪路霸风气,何愁不被有效抑制?
2013/12/15
发表于2013/12/17《南方都市报》。